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用版」【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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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用版」【汇集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实用版」【汇集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运行管理【第一篇】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第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第二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第二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第二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二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参考资料,少熬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章总则【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考资料,少熬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https:///章执法管理【第三篇】第二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第二十六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第二十七条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参考资料,少熬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第三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第三十三条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第三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第三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事人;(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贪腐、挪用经费、罚没款。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章法律责任【第四篇】第三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参考资料,少熬夜!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第三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第三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四十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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