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十一课(27~18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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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九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客体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包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负治安管理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发放的许可证。第十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处罚的客体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分类共有十大类。青少年容易触犯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但是14周岁以上的必须对八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负责。教学目的一、民事主体二、民事权利三、民事责任不冲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这里的45498.5元民事赔偿金是药家鑫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民事主体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公民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自出生享有,至死亡是终止。但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样的。分为三大类: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法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2.3.偷看他人信件4.网上说别人坏话5.拍广告?【创境激趣】二、依法保护人身权引思1(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明理1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2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3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明理4侵害了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5.拍广告?明理5引思2(1)什么是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民法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引思明理】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二)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三、民事责任(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营养费、护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药家鑫的案例。(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课堂小结:1、了解民事主体的分类以及成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条件。2、理解人身权的内容。3、认识到侵犯他人人身权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以及如何在生活中维护自身的人身权。课后作业:什么是人身权,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护?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一)依法订立合同1、合同的内涵与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对于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订立合同的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一)依法订立合同1、合同的内涵与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对于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订立合同的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二)履行合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1、应树立合同意识外出旅游成为广大消费者休闲度假、放松身心的选择。为了防止旅游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外出旅游之前要认真选择旅行社,仔细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一旦签订,便成为消费者在旅游当中接受服务的依据,也是处理旅游纠纷的依据。旅游合同一般包括:路线、食宿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2、违约责任实际违约: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4、合同的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2)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3)质押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4)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五节:婚姻法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阅读教材140页案例,思考: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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