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当前小学德育课程的名称由《品德与生活(社会)》改为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名称改变后,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能否融合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鉴于道德与法律的深层联系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两种教育可以融合。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一、融合与否:课程名称改变后必须关注的问题党的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落实这一要求,xx年4月8日,教育部发文将小学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起始年级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后续年级将逐年更名。随着课程名称的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成为本课程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人们自然会想到:既然课程名称已经改成了《道德与法治》,那么就应该在本课程中将它们进行融合。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融合的想法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自然的反应。从现实的要求来看,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是公民素养的核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养也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并不高,亟需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中小学阶段是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整体提升的关键时期,因此,在中小学阶段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并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进行融合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从自然的反应来看,既然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被归属于一门课程,那么人们自然会认为两种教育应体现出一种综合性。此外,xx年版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对于本门课程性质的界定也是综合性课程,这种综合性思维的惯性也会让人们在课程名称发生改变后,自然地想到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事实上,在过去的《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中,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包含前法律教育的规则教育)就是以儿童生活的逻辑进行统整的。虽然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也是人们的自然反应,但是这两种教育融合的学理依据到底是什么呢?两种教育的融合有没有限度呢?两种教育能否相互替代呢?这些问题都成为了课程名称改变后必须思考的问题。因为,如果我们不能从学理上澄清两种教育的关系,论证它们融合的依据和限度,那么在融合的实践中就可能会违背教育学的规律,并削弱两种教育的效果。要从学理上论证两种教育融合的依据和限度,首先需要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过,要厘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二者的关系是伦理学和法学的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不少争议。耶林曾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一般而言,自然法派从应然层面认为,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法律需要通过道德来论证其合理性,即善法才是法;实证法派则从实然层面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可以独立于道德而存在,即恶法也是法。虽然至今两派仍然存在着争论,但是基本的共识是:既不能把法律等同于道德,也不能忽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与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据既然目前基本的共识是不能忽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那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呢?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融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该如何处理这两种教育的关系呢?(一)道德与法律的深层联系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是以生活世界的形式出现的,道德和法律存在于生活世界中,二者是同源共生的关系。只是生活世界合理化到一定的阶段,道德和法律才开始分离的,相应地,道德和法律才具有了自己的独特逻辑。不过,二者的分离并不代表它们不再发生联系,对于完善社会生活而言,道德与法律是可以互补的。1.人们自觉遵守的法律须有道德的基础在现代国家中,法律往往充当着国家权力的组织手段,并由国家权力为其提供实施的强制力保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它是一种外在的“他律”规范。但是,如果法律想要公民自愿地尊敬它,进而遵守它,那么法律必须由一种建立在原则之上的道德予以补充。这是因为,道德正当性往往是法律正当的基础和前提。庞德在梳理道德与法律关系之历史的基础上指出,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的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换言之,要想人们自觉地尊法、遵法,就必须竭力地探寻那种服从法律一般义务,“而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2.实现道德选择上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富勒认为,要搞清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道德。于是,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从两种道德的特点出发,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致性,但是,愿望的道德对法律却不具有任何直接的意义。因为,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关于两种道德的区分,非常有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实现道德选择上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富勒认为,虽然我们没有办法强迫一个人去过理性的生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和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人类的生活,进而创造出一种理性的人类生存状态所必须的条件。事实上,在一个没有制度性框架公正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中,即使有人从事某种崇高的行为,也不会被人们所崇敬,反而会被讥讽为迂腐。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为道德自由提供了底线的保障。不过,法律也不能僭越道德的领地,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因为,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有一条分界线,从这里往上,追求卓越的道德开始发挥作用,从这里往下,确保底线的法律开始发挥作用。如果过度地拔高底线的法律要求,可能会导致人们厌恶卓越的道德追求。3.对于改良人类道德而言,法律是“道德教育家”法律不仅能为人类道德选择上的自由提供底线保障,还能弥补道德功能上的不足。由于道德交往局限于生活世界,其调节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因此,道德规范的有限协调作用不能转化为大规模制度的整合功能,这有赖于法律的弥补。随着社会的世俗化和复杂化,法律更是成为人们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除了这种互补层面的作用,凯恩指出,我们还可以将法律作为道德领域的深度思考的指南针。因为,“法律的颁布可能制定出诚实和人道的标准,最终改变和提高现有的道德”。虽然,法律的介入不能解决道德的分歧。但是,在民主的社会里,通过法律的制度性资源,它可以改善道德分歧的潜在负面社会效应。即使在道德领域意见普遍一致的时候,法律也可以通过它的制度性资源加强道德。因此,法律可以成为布雷思韦特所称的“道德教育家”。法律对道德的改良还体现在它可以让抽象的道德走向具体。其原因是道德“必须基于值得追求的价值观念。但是这些价值观念是泛泛的,它们本身不能决定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为。我们很少能从价值观直接演绎到要求的行为”。比如,虽然社会成员有纳税的道德义务,但“没有法律就没有付特定数额的税的道德义务”。(二)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深层的联系,那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1.在教育目的上两种教育共同促进公民素养的提升对于完满的人格而言,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都很重要。人性往往兼备“天使”与“恶魔”两种本性。因此,人性的问题单靠道德是不能解决的,还需要法律来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是要通过法律对其公民身份进行确认。因此,公民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是道德意义上的人。对于中小学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而言,它们不同于专业的伦理学教育和法学教育,其应定位于儿童公民素养的提升,而公民素养又是一个整体。因此,中小学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在教育目的上是可以做到统一的,即共同促进儿童公民素养的提升,虽然两种教育侧重于公民素养的不同方面。2.提升两种教育的实效性都要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新课程改革之后,中小学德育课程确定了“品德培养回归儿童生活”的基本理念,其目的是要解决过去德育课程的知识化取向以及由此造成的道德教育实效性偏低的弊端。因为,知识化的德育课程只能让学生获得“关于道德的知识”,而不是“道德知识”,所以,它对于儿童道德素养提升的效果,正如杜威所言是间接的、是微弱的。正如上文所言,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不是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一种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教育,即重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的法律教育。因此,对于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而言,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第二位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提升儿童的法律素养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律教育要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因为只有对接了儿童的现实生活,才能让儿童直观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的身边,才能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于自己生活的保护,对于自己生活的意义,从而激发他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相反,如果法律教育是脱离于儿童的现实生活,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知识记忆层面,那么作为公民素养的法律教育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看来,关注儿童的现实生活,不仅可以提升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同样也可以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3.道德教育能间接地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如果要想培养儿童自觉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道德教育,因为,当道德与法律背后的精神共通时,道德教育是可以促进人们自觉守法的。从价值层面看,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肯定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倡导和颂扬的行为。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伦理基础,是法律公正属性得以维护和法律得以自觉遵守的必要条件。因此,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有助于法律教育的进行,法律教育之深入,也能推动道德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一般情况下,道德教育背后的价值追求与法律教育背后的价值追求也是相通的,即建构儿童美善的生活。只是道德教育要求凭良心的判断,时加反省,自惩自奖。如果这种道德教育能够成功的话,那么法律教育就容易取得成效了。因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儿童的法治意识,即心中有法。而心中有法与心中有道德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仅道德教育能促进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也能促进道德教育。4.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具有间接道德教育的功能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指出道德的首要要素就是“纪律精神”。看来,道德与法律在形式上是有某种相通之处的。因为,如果说法律是通过外在的权威让人服从,那么道德则是让人服从于内心的权威。对于此,提出道德发展阶段理论的柯尔伯格还曾明确指出,儿童不经过服从外在权威的阶段是不可能达到服从内在权威的阶段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教育是可以为道德教育提供某种基础的,从而具有间接道德教育的功能。在教育目的上,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是要做到以理服人,使公民心悦诚服,进而将社会法律纳入公民自己的良心,自律践行。在教育思路上,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不应对学生进行肤浅的说教或恶意的灌输,而应把法律的文明价值,法理理性说明清楚。换言之,符合教育规律的法律教育正是因为重视学生自觉地尊法,进而遵法,使得它具有了间接的道德教育功能。因此,中小学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应重视法律背后的精神,比如,法律背后的公平与正义,法律对于弱者和特殊人群的保护等。此外,如果教师还能以道德的方式来进行法律教育,那么这也是在进行一种间接的道德教育。因此,中小学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应该力求“接童气”,应尽可能使教材和教学的呈现形式、表达方式与儿童的心理特点相适应。相反,如果教师不尊重儿童的身心特点,不尊重儿童的生活经验,完全按照外在于儿童的知识逻辑进行法律教育,并在教学过程中以灌输为主要方式,不关注儿童对法律的直观感受,那么就可能产生负面的道德后果。(三)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处理鉴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深层联系以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互相支持。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编写者应该如何融合二者呢?1.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在儿童生活中的融合在小学《道德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