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死刑保证书(精编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死刑保证书(精编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1“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李怀亮拿到98万国家赔偿本报讯因对98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死刑保证书”案件当事人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今年1月26日,省高院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而对于这笔钱的使用,李怀亮的姐姐说:家人不会因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无罪释放,获98万余元国家赔偿2014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1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4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万元。平顶山中院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4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拿到赔偿,家人表示不会因赔偿款生怨因对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数额持异议,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该案1参考资料,少熬夜!月22日开庭审理后,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3月1日,李怀亮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交付的98万余元国家赔偿。接到法院通知后,昨天上午,李怀亮家人通过银行查询,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对于获得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李怀亮仍认为不足以弥补他所受的伤害。而针对赔偿款如何花等问题,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虽然说98万元赔偿也不算少,也够怀亮买房置业和后半生生活,但是外界不知道这12年里,怀亮家破人亡,我们家人还打官司请律师,折腾一回又一回,花的钱受的折磨不说,怀亮在看守所更受罪。”现在弟弟身体正在恢复,替他租了个房子,不忙的时候就叫他过来一起吃饭,带他熟悉周围生活环境,教他做饭等。拿到这些钱,尽量让他们夫妻跟以前一样一起生活,在老家盖房子或是在县城买房子,会把他安排好,不能让他再受罪了。虽然家里兄弟姐妹6个,但绝不会因为钱生怨,他们会商量着把弟弟的后半生安排圆满。礼品包装:http:///荒唐的“死刑保证书”2因为亲人遇害,原告家属要求法院判被告人死刑,并向法院保证只要合了他们的要求,将不再上访,而法院居然也“照办”了。前天,被曝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的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这是被害者家属的单方诉求,是提高审级的申请,属一厢情愿之事。不错,提高审级,应该是以一种申请的方式提出来,但怎么会弄成“保证”呢?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是申请还是保证,恐怕不用多说吧。受害者家属为什么要写这份保证书?果真是“一厢情愿”?我以为,此说不通,法院若没有明示也会有暗示。痛失亲人,要求严惩凶手,这种心理很正常,某些家属因为担心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会通过上访途径给办案机关施加影响。该案即如此。可以肯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受“上访”所困的。参考资料,少熬夜!这样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时,也许就会说,现在又不是终审,即使按你们的要求判了,到了省高院也有改判的可能,你们能保证不上访?这不就是“暗示”么?而对受害者家属来说,只要求得想要的结果,当然愿意作出保证。然而,在刑案中,这种保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人家若想继续上访又奈何?如果连这一点都看不清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认识也太浅薄了。事实上看,“一厢情愿”之说是站不住脚的。虽然保证书上没有法院人员留下的笔墨,但该保证书是在法院内写的,用的是法院的公文纸,有法院人员在场,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即使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这份保证书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因为这一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保证书,原件已在该案卷宗里。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后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将被告人判了死刑,此结果与保证书有没有关系,让法院说清楚恐怕很难,让公众不产生怀疑恐怕也很难。不过,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冤案虽然没有造成,但对法律已经造无可挽回的伤害,“法院判决是要讲证据的,但是从这个保证书来看,公正判决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是被告人家属愤怒之语,相信也是社会公众之声。(责任编辑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3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内容摘要: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好范文版权所有我国历来是一个死刑大国,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旧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死刑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睐。但是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参考资料,少熬夜!及和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讨,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开始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死刑不应废除。关键词:死刑废除存置目录一、死刑制度概述……31、死刑的历史演进……3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5(1)、死刑废除论……5(2)、死刑存置论……6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7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72、中国不应废除死刑的理由……8(1)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8(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9(3)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10参考文献……12关于中国死刑命运的思考一、死刑制度概述1、死刑的历史演进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广泛应用。在所有刑罚中,死刑是最早出现的,历史上古老的刑罚。在古罗马,死刑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十分残酷。《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其中死刑就有36条。而在中国,从法律出现初起便有了死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钺”、株边、夷三族(父、母、妻族)到夷五族同与以上亲,五福以内。夏刑有三千,大群(死刑)有五百条,商承袭了夏的传统,:炮烙、醢、脯、剖心、族诛。而到了中世纪,统治者不会任意判处死刑,每次的判决,都要依据法律,但这并非绝对,就当时来说,死刑仍是一种经常适用的刑罚,种类很多,程度残酷,在英国:对于背叛国王的犯罪处以死刑,方式有绞刑、肢解、四裂(类似于中国的五马分尸,此刑对男子而言;而对女子而言则是梦刑)。亨利二世时期,有几种罪化分为特殊罪:暗杀、军队的劫掠、放火、伪造货币者均处以死刑,到英国政治革命时,应处以死刑的罪名有240种,即使在“光荣革命”之后,应以死刑的仍有140种之多,而实际上被处以死刑的人更多。在德国:以习惯法为主的日尔曼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典,当时的死刑有四种:绞、斩、梦、车裂。在《加洛林纳法典》中体现了轻罪重刑,参考资料,少熬夜!如:对于夜间的偷窃,男子处以绞刑,女子处以溺刑,就查理五世在位来说,处以死刑的人就达十万人。而法国:在大革命前,死刑的犯罪有115种,还存在法外的执行,如1610年,有一人刺杀皇帝,身体被傲在断头台上,在俄国:17世纪,死刑包括两大类:普通死刑和特种死刑。普通死刑有:斩、绞、溺,特种死刑有焚刑、治理用熔化的金属灌入咽喉、车裂、在之后,刑罚则越来越残酷。而在历史悠久的中国,秦朝有五种死刑:车裂、腰斩、枭首、石桀、弃市。在历史记载的还有更多,如,《汉书刑法志》援引《左昭公六年》:“固有乱放,而作九刑”。韦照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朴也”。杜佑《通典》称九刑以墨一、劓二、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朴九。然而自唐宋以后,死刑变得轻微化,在律里,还存在律处之刑,一般为“斩”、“绞”第三种为凌迟一此为法外之刑,用于惩治十恶不赦的人。1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2。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1)、死刑废除论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的反响。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市,才引出一场死刑是存是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里亚指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合,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参考资料,少熬夜!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3他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这份尽量少的自由中当然的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了。从而论证死刑的非公正性。(2)、死刑存置论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由此,伴随着死刑废除论的出现,死刑存置论也出现了。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因此基于报应主义,康德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