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英文班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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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招生簡章訓練單位名稱國立高雄大學課程名稱職場英文班第1期報名/上課地點報名:即日起可報名上課地點:高雄大學報名專線語文中心聯絡人:王怡文TEL:07-5919259訓練目標職場英文班:近年來各家企業無不以國際化為目標,提升語文溝通能力實為當務之急,學員們參與此課程將助於提升自我語文能力並可同時參加國際性多益考試,預期可增加檢測能力分數,亦可藉此提高自信心。課程內容大綱及上課時段課程名稱上課時段內容大綱職場英文班第1期(共36小時)99/04/12~99/06/28每週一18:30~21:30pm高雄大學語文中心針對在職人士職場常用英語訓練,協助在職人員取得英語相關認證如多益測驗,包括字彙、聽力及文法、閱讀等技巧訓練。招訓人數每班四十人授課師資高雄大學西洋語文學系專兼任教師及語文中心師資授課。費用語文課程:4460元費用需於開課前先行繳納全額,經取得結業證明及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撥補助80%的費用(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補助$3568,參訓學員自行負擔$892)、特定對象全額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1.遴選標準:依完成報名手續之先後順序至額滿為止。(報名資料及課程費用二者皆完成繳交者,才算完成報名)2.報名管道:職訓局的職訓e網(線上報名)、本校語文中心現場或通訊報名。報名方式現場報名〈報名表所有資料備齊、照片二張、身分證正反影本、帳戶影本、現金學費〉或通訊報名〈報名表所有資料備齊、照片二張、身分證正反影本、帳戶影本、匯票抬頭:國立高雄大學〉招訓對象及資格條件(一)一般對象:1.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本國籍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2.學員請於開課後申請勞工保險明細表,並於第二次上課前繳交(逾期恕不補助)。(二)可享有全額補助之招訓對象,除須具前項資格外,另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二、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四、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五、負擔家計婦女:(一)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為申請人名下),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負擔家計婦女身分切結書(如範例二格式開立)外,另須依以下狀況之ㄧ檢附文件: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3.離婚(戶籍謄本)。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可實地訪視以證明)。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公文或轉介單)。(二)獨自撫養之直系親屬如有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者,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1.在學證明: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影本。但不包含就讀社區大學、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者。2.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三)其他符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狀況,請檢附相關證明。六、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七、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三)。八、本計畫所謂非自願離職者,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訓練計畫欄位須註記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若於本計畫訓練期間,有參加教育部「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並申領訓練補助,則不予補助。退費辦法1.退費準則:註冊繳費後因故不能就讀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退費;申請退費時,須檢附原繳費高大收入字收據及報名者帳戶資料,以利匯款。2.退費標準如下:提出申請之日期退費標準開課前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五開課後未逾全部課程三分之一時數所繳費用之二分之一開課後逾全部課程三分之一時數不予退費說明事項a.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b.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非自願離職者,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c.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ㄧ,且取得學習結業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訓練單位報名專線【國立高雄大學語文中心】聯絡電話:07-5919259聯絡人:王怡文傳真:07-5919258電子郵件:dayanbaby@nuk.edu.tw補助單位申訴專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800-777888其他課程查詢:【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07-8210171#804電子郵件:tang21@svtc.gov.tw傳真:07-8231608注意事項填妥報名表與(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謝謝您的合作。※報名時請務必仔細詳閱以上說明※(每位學員填寫一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年度學員基本資料表訓練班別:職場英文班第1期學員編號: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性別□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學員身分(1)□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2)□原住民(3)□身心障礙者(4)□中高齡(5)□負擔家計婦女(6)□其他(7)□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8)□非自願離職者(9)□一般(以上擇一身分填寫)聯絡電話(日間)(夜間)行動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遞區號□□□-□□縣鄉鎮路段巷號市區市街弄樓服務單位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服務部門職稱公司電話()電話分機公司傳真()勞保證號(報名時必填)電子郵件公司地址郵遞區號□□□-□□縣鄉鎮路段巷號市區市街弄樓投保單位名稱保險證號投保單位地址投保單位電話最高學歷(1)□國小以下(2)□國中(3)□高中(職)(4)□專科(5)□大學(6)□研究所(7)□博士畢業狀況□畢業□肄業學校名稱科系名稱參訓背景1.是否由公司推薦參訓(1)□是(請附企業推薦單)(2)□否2.參加職訓動機(可複選):(1)□為補充與原專長相關之技能(2)□轉換其他行職業所需技能(3)□拓展工作領域及視野(4)□其他(請說明)3.結訓後之計畫:(1)□轉換工作(2)□留任(3)□其它:(請說明)4.服務單位之行業別為:□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公共行政業5.服務單位是否屬中小企業(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或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屬中小企業。)(1)□是(2)□否6.(1)個人工作年資____年(2)在這家公司的年資____年(3)在這個職位的年資____年(4)最近升遷離本職____年備考本人同意個人基本資料,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本人簽名:附表一參訓學員身份證影本黏貼表(每人一份)‧單位名稱:國立高雄大學‧班別名稱:__職場英文班第1期____________‧學員姓名:身分證正面身分證反面(請黏貼-身分證正面)(請黏貼-身分證反面)※學員簽名處:附表二參訓學員存摺影本及收據正本黏貼表(限學員本人帳戶)‧單位名稱:國立高雄大學‧班別名稱:___職場英文班第1期____________‧學員姓名:(請黏貼-存摺影本,請附有帳號的頁面)‧銀行代碼:‧分支代碼:※請上查詢後填入上方欄位。(請黏貼~收據正本)附表三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封面(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乙份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業經消費者已攜回審閱5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應為五日)(內文)立約人學員:(以下簡稱甲方)訓練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國立高雄大學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第二條參訓班別名稱:職場英文班第1期補助計畫名稱: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三條訓練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至99年6月28日止。第四條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36小時。第五條收費方式(一)繳費項目及金額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臺4460元。(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二)繳費方式甲方於報名時應繳交全額訓練費用,待結訓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之三分之ㄧ,並填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申請補助費,若甲方符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之一般身分者,則由職訓中心補助訓練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符合前揭計畫補助特定身分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三)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於結訓後函送正本予職訓中心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四)乙方於申請補助費時應依職訓中心要求,向甲方收取可證明開訓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明細表(內有在保期間之紀錄),全額補助對象另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甲方並須於「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學員補助申請書中切結。甲方提供之證明文件不實者,經查屬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甲方不得異議。第六條退費辦法(一)甲方如已繳費且為個人因素,於開訓前一日辦理退訓者,非學分班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則退還學員;學分班則依教育部規定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若需匯款退費者,甲方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若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則不予退費。(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使甲方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乙方須負擔匯款手續費用)。第七條甲方有以下情事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而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得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退費。(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報名申請補助者。(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三)缺席時數逾訓練總時數之三分之ㄧ。(四)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五)未填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六)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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