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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规划。一、陕西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截至2008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23335例,其中2001—2008年新增病例3527例,平均每年新增加400多人。这些新增加的职业病人是在职业健康体检率不足30%的基础上发现的,其中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省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省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三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四是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较多的省份,返乡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还存在许多问题。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石泉县矽肺、陈耳金矿群体性尘肺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已从原来的农业大省变为煤炭、化工、石油、建材和机械加工等工业快速发展的大省,除了一些技术含量低、设备陈旧、防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存在外,一些新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不断在我省落户,我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将会不断增加,职业病危害也将会日渐突出。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复杂而导致的健康权益问题也将会陆续显现。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规划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控制新发尘肺病病例增长速度,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显著减少,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主要任务(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2.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落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6.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7.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8.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存在或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10.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1.尘肺病防治。以控制煤工尘肺、矽肺为目标,强化对建材、煤矿、水泥、有色金属矿、冶金企业和石英砂加工作坊等的监督检查。用2—3年的时间,对上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尘肺病普查和粉尘危害调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肺病的发病率。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煤矿、小冶金厂等企业。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制药、电子、酿造、纺织、印染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发生。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三)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有针对性的组织对卫生、安监、环保、劳动、工会等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安监、劳动、环保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乡镇一级。2.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监督员的步伐,建立长效机制,从人才的准入、培训等渠道综合考虑,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四)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四、部门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三)工会组织。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对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2.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本文标题: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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