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医患交流技巧讲义11医患交流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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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医患交流中的法律问题一、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为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通过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侵害性质。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由此可见,医疗行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具备有别与其他行为的特征。首先,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因此,医患双方都需要认识到,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其次,医疗行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任何的医疗行为均具有一定的试验性。因此,在医生和患者进行沟通前需要对自己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有充分的认识,在与患者沟通时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包括语言、文字、图画等等,让患者理解医疗行为的特点,告知患者有医疗过程中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真正做到知情同意。二、医患交流的对象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会遇到各种病人及其家属等,那么我们医生如何确定谁是我们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呢?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患者及其监护人,或受患者委托处理其医疗事物的代理人都是医生应当沟通的对象。因此从法律上讲,任何医疗活动医生均应当与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患者沟通,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方可实施。只有当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生的医疗行为需要获得法定代理人知情同意。三、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医患关系组成的两个平等主体,以及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和接受者,医患双方有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生需要充分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才能在与患者或其家属的沟通过程占有主动地位。(一)患者的权利病人是一个患身体或者心理有健康问题的人,因此在医患沟通中,首先需要把病人作为一个人来对待,而不能将病人简单视作疾病的载体。病人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具有各种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此外患者还具有平等医疗保健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二)患者的医务1.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2.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如住院病人应遵守医院的住院规章。(三)医方的权利1.治疗主导权2.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四)医方的医务1.诊疗义务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2.依法和依约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医方和患者方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包括对患者的忠实和对社会的忠实两方面的内容。4.注意及报告义务5.不作为义务。6.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7.转诊义务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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