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事局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置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或参与职员招聘工作。第二章招聘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分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两种方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招考和选聘。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聘人符合拟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直接聘用:(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二)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且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随调配偶;(四)指令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的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六)本市公务员或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七)在同一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编制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或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编制向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流动的人员;(八)通过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或选聘首次聘用,并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在不同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流动的人员。第八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第九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二)遵守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品行;(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聘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深圳户籍应聘人员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第十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与招聘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他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与应聘人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三章公开招考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考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接受报名;(四)笔试;(五)资格审查;(六)面试;(七)体检;(八)考察;(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十)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招聘,可对前款规定招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及具体招聘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职员公开招聘的工作指引。第十三条拟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考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岗位总数、岗位空缺数、招考人数及招考时间;(二)拟招考岗位名称、代码、经费性质、专业、人数;(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但公开招考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四)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应同时上报面试方案。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一)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考职员的;(二)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第十四条招考公告应按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应包括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和条件、招考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招考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第十五条公开招考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承担。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岗位最新报名人数。第十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岗位的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资格审查。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第十七条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将拟聘人数3至5倍范围内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考公告中确定。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第十九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且至少须在面试前1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第二十条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经授权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考官人数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人数的一半。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考官库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在招考公告中确定。第二十二条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三条体检应到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于面试结束后15日内完成。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第二十五条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第二十六条因拟聘人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按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区招聘职员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应届毕业生或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凭聘用备案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在职人才引进手续。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第四章选聘第三十条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的,可采取选聘的方式进行招聘:(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后备级领军人才;(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五)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六)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七)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八)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后备级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十)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结婚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聘用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选聘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选聘的也可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选聘计划。选聘计划应包含招聘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名称及经费性质、拟招聘岗位总数、应聘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