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法规”讲义 第一章执业医师法 一、概述 《执业医师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执业医师法》有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8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考试和注册 (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所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规定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要求是严格的。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办法》。 (二)医师资格种类 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4类。 (三)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1.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以法律形式将执业注册制度引入了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1)应当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2)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应提交有关规定的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审核,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答复。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本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本法第八条至十二条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二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医师资格。 2.医师执业条件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第十九条对个体行医明确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1.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销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4.变更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5.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医师的权利作了七项规定,相对应地对医师履行的义务作了五项规定,使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平衡。同时,对涉及医师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规范,作为医师执业规则作出了八条具体规定。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考核内容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