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荐表第选举小组姓名董梅性别女民族汉学历硕士出生年月1970-05-22政治面目群众文化程度研究生执业证号11101200111614953执业年限11年律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179699社会任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国资法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发改委法律顾问北京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荣誉称号海淀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简历1987年-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7年北京市政法委与堪培拉大学合办硕士班硕士研究生1991年-1999年司法部法律服务中心律师1999年-至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自荐理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先进律师事务所,连年被北京市海淀区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董梅律师工作勤勉、认真,热爱法律事业。在担任北京市第七届律协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律协国资委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过程中不断精进业务、完善自我。在为国有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长期服务于海淀区和中关村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为园区的开拓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董梅律师热爱祖国、热心公益事业,因在怀孕期间依旧坚持不懈的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获得海淀区司法局表彰。在汶川地震和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发生时,心系祖国,情系灾区,积极组织单位开展支援灾区的系列活动。自荐承诺本人郑重承诺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为海淀区法律事业发展及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促进海淀区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法律援助、参政议政等方面积极做出贡献。3推荐意见(律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4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在海淀区执业的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自然成为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三条凡在2010年7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5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五)本人自愿;(六)身体健康。第四条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第五条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党派、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海淀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第六条成立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在海淀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七条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并解释有关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二)指导和监督各选举小组的工作;(三)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推荐函等文本格式;(四)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六)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七)组织产生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八)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6(九)组织选举,公布选举日期,公布选举结果;(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代表名额以2010年7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并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40:1的比例,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确定。(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单独确定代表名额。第九条筹备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人数、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分若干选举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小组的划分原则是:(一)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在40名以上的(含40名,下同),可以成立独立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选举律师代表。(二)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40名以下的,按属地方便原则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选举小组,联合选举小组按照40:1的比例以选举1-10名代表的律师基数为单位组成。第十条各选举小组的选举工作由筹备委员会主持,各选举小组因选举工作发生的争议,由筹备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7第十一条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2人。第十二条各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选举小组律师的意见。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推荐函应使用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联合选举小组中,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第十三条筹备委员会通过下列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一)候选人提名人选报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二)候选人提名人选征求选举小组律师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1、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选区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2、严格遵守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3、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第十四条候选人产生后,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按姓名笔画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8及简历。同时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第十五条选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选举会议;(二)设立流动票箱;(三)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集中投票并书面上报投票结果。第十六条参加投票的律师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第十七条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第十八条代表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第十九条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根据选举小组数量确定),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选出。监票人在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条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应在收到各选举小组选举结果后7日内依据代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向全区律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9公示期满后7日内,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向当选的代表发确认函,并在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向全区律师公布。第二十一条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撤销其当选资格,并由选举小组重新组织选举:(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四)通过群发短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干扰和破坏选举的。第二十二条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原选举小组的律师监督。第二十三条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调离律师行业、所在律师事务所迁出海淀区或本人到海淀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由海淀区律师协会撤销其代表资格。10第二十五条海淀区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