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籍管理规定【导读】这篇文档“一、学籍管理规定”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2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生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第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七条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安排1---2门,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单元测验、平时学习表现、实践环节、期中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占40%;考查科目,按学生单元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平时学习态度、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第八条凡缺作业、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15%以上,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本人申请,经教务部同意,补完所缺学时、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补考,成3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含考试作弊),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学校组织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录。未经学校同意,学生私自找任课老师补考的成绩无效。第九条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成绩,必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更改。学生成绩一经登录确认不得修改,确因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成绩输入错误,由任课老师来学校教务科签名确认方可。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核实,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参加补考,按实际得分登录成绩。第三节转学、转专业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4第四节退学、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学生每年按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分:循私舞弊,采用不正当手续入学,违反招生规定者;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不注册者;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办复学手续者;严重违反学院纪律、犯有思想品德严重错误者。第十五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患急性传染性疾病不宜过集体生活者,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学务部、教务部初核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学校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批准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年。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院检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做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5第五节退学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6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四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7第二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8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三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三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一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9(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10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五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11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12第五章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成人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高[2007]9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二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