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多篇精选范例参考,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我们有幸被聘为特邀纪检监察员以来,至目前已奉派监督了十四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中有公开、邀请招标,亦有竞争性谈判;有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亦有信息技术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在监督期间,参与了七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中标及谈判、成交过程。通过这一阶段的监察实践,我们学习和初步掌握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程,亦深深感到我市的政府采购工程在市采购办、市招标办的具体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关规程、规定,操作程序严谨规范。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亦能认真执行二OO三年六月市财政局制定的《东营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达到了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和供应商的采购目的。全市采购工程业务是在逐步健全完善制约机制,依法办理的轨道上迈进。上述情况,较之我们从目前社会上了解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腐败现象,确有天渊之别。在监督过程中,我们也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特进行汇报。一、存在的问题(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有的不符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定要求;还有的不符合“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规定要求。竞争性谈判项目,有的不符合“邀请函的发出与谈判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的规程要求。(二)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的组成,较多不符合“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法定要求。个别招标项目,评委会成员全由外地聘请专家组成,这样是否合理,亦值得探讨。(三)招标文件和谈判文件编制不规范,如有的卷首无目录(目次),有的未完全按照规范要求和格式编写,还有的在关键性用词上打印有误,如在招标文件中出现“本谈判文件”的字句,有的答疑材料文件的时间早于组织答疑的时间等。(四)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有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确掺入了招标评标的办法进行,淡化了谈判手段。(五)个别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主持谈判项目,在最后报价阶段,倾向建设单位意见,向供应商作违规提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非谈判小组成员的建设方人员介入,虽是个别情况,但性质严重。(六)在确定采购方式方面,有的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再加评分规定不尽合理,造成评委在评标过程中集体讨论多,以致各评委打分完全一致,没有充分体现各评委独立负责的原则。(七)有的招标或谈判项目的现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派人参加,监督不到位。(八)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对取土场地,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单位自备土场,并限制在东营市开发区城市规化范围以外;有的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对取土场地,谈判文件中规定,必须在小清河以南。我们认为,文件中虽对取土场地做了界定,但这样大量的取用好土,由投标人在界定范围以外,自备土场值得研究。因为大量取土将涉及规划、水利、环保、绿化等多部门的相关法规要求,土场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投标人可能为获取暂时利益而无序挖取,造成不良后果。二、有关建议(一)为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内容,需及时制定相关的监督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在XX年6月28日东营市财政局以东财采〔XX〕2号通知印发的《东营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和职责暂行规定》中规定“监察机关重点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监察”。在东监发〔XX〕10号通知中提出“为维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强化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措施,下一步市监察部门决定派人或安排特邀监察员全过程、全方位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我们认为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主要强调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并对违纪违规者依据东纪发〔XX〕14号通知规定予以处理。纪检监察有其特有的职能优势,应有别于审计、采购、招标投标等政府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建议市监察局宜尽早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督办法,对监察的深度和力度有一个原则的界定和规范,以适应《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新的形势和要求,使其成为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的保证。(二)要严格监督开标或谈判前的采购程序是否完善组织一个采购项目环节较多,市采购办为规范各个环节的运行程序,制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运行程序底稿》,内容全面,并有采购项目编号,每个项目采购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我们认为这一操作办法切实可行。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实施,建议在每次开标或谈判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市采购办制定的《采购运行程序底稿》将j政府采购申请表(包括审核资金意见);k政府采购项目初审安排意见(重点是拟采用采购方式);l采购人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意见;m委托采购代理协议;n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审核意见;o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所提问题及处理意见记录;p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投标人(供应商)报名情况q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谈判)签疑情况说明;r采购代理机构开标(谈判)议程安排;s采购代理机构呈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等十项内容填写完善,并分别由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签字。否则,监督人员有权按实际情况责其暂停招标(谈判)或做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写入监督记录。(三)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程中定性、定量明确,无弹性空间的条款,不应强调情况特殊而不执行。从监察监察角度,我们认为定性、定量明确的条款主要有: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而采购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发布采购公告或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或询价通知书之前,要将推荐的供应商名单报政府采购办备案或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库存中抽取确定(二OO三年东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292页,以下简称《文件汇编》第××页)。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文件汇编第30页)。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在唱标之前,应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投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方能开启(文件汇编第294页、第29页、第143页)。5、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文件汇编第179页)。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文件汇编第27页、第184页)。7、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的发出与谈判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文件汇编第236页)。我们认为,在实施中应强制规定不得少于五天,理由:如少于五天,可能使供应商没有充分时间编制谈判文件影响谈判效果;并有可能让采购人借机提前通知其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做充分准备,促其成交,而使其他供应商因准备时间太少,减少其成交机率。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文件汇编第162页、第144页、第30页)。9、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文件汇编第9页)。东营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文件汇编第235页)第八条规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办、作用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厅数。谈判活动在采购谈判小组主持人(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的主持下独立进行,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虽未明确专家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亦应执行《国家采购法》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10、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文件汇编第167页、第141页)。11、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个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谈判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文件汇编第237页)。12、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文件汇编第10页)。1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汇编第12页、第32页)。14、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文件汇编第12页)。15、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合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文件汇编第11页)。(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依法抽取采购工程每次评标或谈判时对专家的抽取,在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东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特殊项目需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直接确定评审专家的,应尽量从本市合法的专家库中择取;若由外地聘请评审专家,必须从当地合法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择取,并应有相应文件,评明其符合专家条件;如从社会上或专业单位临时选定专家,建议市采购办制定对临时选定专家的简化审批办法,否则我们在监督过程中难以界定其是否符合专家条件。2、建设单位不应把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为专家,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五)应重视评标和谈判会场的组织纪律,以显示执法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对谈判项目亦可参照执行。对评标和谈判会场的组织纪律问题,我们建议应做好以下工作:1、在评标、谈判会场,评委、谈判小组成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监察人员及有关上级领导都必须挂牌进出。2、评标、谈判会场的工作人员应经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前按需要确定,并记录备查。无关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会场。3、评标、谈判会场的环境应让投标人或供应商有适当休息处,距会场有一定距离,便于保密。4、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竞争性谈判开始前,应向供应商宣布:对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5、在评标和谈判过程中,评委和谈判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关闭,不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对外通话。6、在评标或谈判结果确定后,未经主持人宣布评标或谈判结果,评委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会场。(六)为确保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效果,建议建立对政府采购工程的跟踪检查和复查制度。以上汇报谨供参考,如有不妥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