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工作汇报【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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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村民自治工作汇报【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村民自治工作汇报【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办事组。办事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贯彻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负责上报人口计划,将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负责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和上报;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评选和文明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手续。(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为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落实节育、补参考资料,少熬夜!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公布内容一式二份,一份张贴在村上,一份交乡计生办留存。(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纳的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二)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接受查环、查孕、查妇科病,落实节绝育、补救措施,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照顾生育对象、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以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四)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禁止非婚怀孕和非婚生育。(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再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有孕(环)情证明。(五)怀孕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剖腹产225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乡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局审批。计生局批准后,办理二孩准生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九)不得非法拾婴,不得弃婴。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章违约责任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三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10元。第八条村民的违约责任:(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学习,村民委员会派人上门进行宣传培训服务,受此服务人,每人每天向村委会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并交纳上门宣传误工费每人每天10元。(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三查”的,村委会上门宣传,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三)应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不按时落实绝育措施收取违约金100元/天,不按时人流收取违约金300元/天,不按时引产收取违约金400元/天,若上门宣传收取误工费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四)无计划怀孕者如不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村委会上门做宣传工作,收取违约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产)。(五)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或代耕人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代耕人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六)违反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超出时间未迁户口,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00元。(七)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说1000元的违约金。(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九)外流人员计划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金和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第十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乡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第十一条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参考资料,少熬夜!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章自治措施【第二篇】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第十一条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章违约责任【第三篇】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参考资料,少熬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参考资料,少熬夜!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早婚早育或计划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2、有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4、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5、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在确保国家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十一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政策的享受。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参考资料,少熬夜!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会。第十三条:本《章程》报XX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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