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科技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机构、调查单位通用)(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二○○九年十一月书书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请您阅读并知悉相关规定。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解释书书书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文件京统发〔2009〕126号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直报单位,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京统发〔2009〕125号)要求,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统计 年报 制度 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2009年11月9日印发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新《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新《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新《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新《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新《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新《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新《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依法管理统计资料新《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新《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新《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新《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新《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和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权利新《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书书书目录一、总说明2!!!!!!!!!!!!!!!!!!!!!!!!!!!!!!!!!!!!!!!二、修订内容4!!!!!!!!!!!!!!!!!!!!!!!!!!!!!!!!!!!!!!三、报表目录5!!!!!!!!!!!!!!!!!!!!!!!!!!!!!!!!!!!!!!四、调查表式(一)年报基层表重点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快报(试行)(L707-1表)6!!!!!!!!!!!!!!!!!!(二)定报基层表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B207-1表)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207-2表)8!!!!!!!!!!!!!!!!!五、附录(一)指标解释10!!!!!!!!!!!!!!!!!!!!!!!!!!!!!!!!!!!(二)统计分类目录1.科技项目来源分类目录及代码17!!!!!!!!!!!!!!!!!!!!!!!!!2.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目录及代码17!!!!!!!!!!!!!!!!!!!!!!!3.科技项目成果形式分类目录及代码17!!!!!!!!!!!!!!!!!!!!!!!4.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目录及代码18!!!!!!!!!!!!!!!!!!!!!—1—科技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为了解全市科技活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2009年6月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一)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内容为重点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和大中型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科技活动情况。(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三)统计范围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大中型工业法人单位。各表具体统计范围详见“三、报表目录”。(四)统计原则1.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直接向市级统计机构报送《重点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快报(试行)》(L707-1表)。2.本报表制度中大中型工业法人单位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五)具体要求1.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2.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台账是指可以体现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与调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来源关系的文档资料。各调查单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