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91年7月1日施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10月15日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9年1月22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28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4月28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7月1日施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件政财字第133号公布,自1951年8月8日施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自1993年12月2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3年12月23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发布,自1995年1月27日施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7年6月17日施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5年9月1日执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8年4月23日执行,2004年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5年3月11日施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3年7月17日施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8年7月1日施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00年1月1日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9年1月1日施行《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1年4月1日施行《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1952〕粤财吴字第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52年6月19日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6年4月20日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88)粤税外字第12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广东省税务局发布,自1988年1月1日施行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自2000年1月1日施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地方税务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国税发〔2004〕年143号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第448号令修订,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等。(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0条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0条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罚款《征管法》第60条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限期改正、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2条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0条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0条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0条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1条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2条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罚款《征管法》第68条1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63条15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罚款《征管法》第63条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征管法》第64条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64条1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罚款《征管法》第65条19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即抗税)罚款《征管法》第67条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罚款《征管法》第69条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责令改正、罚款《征管法》第70条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罚款《征管法》第73条2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责令改正、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2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2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责令改正、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2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27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4条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2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征管法》第71条30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征管法》第7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6条31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3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3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3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35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3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37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3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39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40私售、倒买倒卖发票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7条41贩运、窝藏假发票42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43盗取(用)发票44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4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税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8条46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47填写项目不齐全48涂改发票49转借、转让、代开发票50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51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52开具票物不符发票53开具作废发票54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5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56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57未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