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教案样例【导读】这篇文档“劳动合同法教案样例”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劳动合同法解读教案【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教案《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一:张某于2013年元月经同乡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150元/天的工钱。问:张某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应如何维权?维权是否有难度和风险?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1、《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其他事项。所以,劳动合同通过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固定化,一方面是劳动者用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案例一中,因张某没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后如张某向到劳动部门维权可能在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报酬方面存在很大难度。二、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应何时订立?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何严重法律后果?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超过一年未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一解答:案例一中如某建筑公司到2014年元月即超过一年仍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一方面可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按300元/天支付工资;另一方面可视为已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二:2013年4月1日,张某与湘潭市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三个月后转正,试用期发800元/月,转正后1200元/月。两个月后张某被酒店无故辞退。问:张某哪些权利被侵害了?三、关于试用期有何规定?答:1、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1)三个月以下的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2)三个月≤合同期限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合同期限试用期≤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六个月2、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是说约定试用期工资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二解答:案例二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二个月是违法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低于湘潭市最低工资是违法的;张某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该酒店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三:张某是某市直机关单位的人事政工负责人,最近他们单位的合同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张某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合同工甲:甲认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且有拖欠工资的现象,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合同工乙:因乙年底工作考核排名靠后,单位领导想辞退他,但乙提出要么调整工作岗位,要么支付他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工丙:单位与丙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再续签合同,但不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如要支付,该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动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1)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一般情况: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第38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其他情形。立即解除——第38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强令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形的。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惩罚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有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欺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的那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等经济性原因,可以裁减人员。五、劳动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其他情形。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几种?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六)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和支付?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1、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2、月工资计算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算。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答:1、《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赔偿金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3、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可兼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1、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2、用人单位的义务:(1)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中劳动合同的证明;(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案例三解答:合同工甲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向该机关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工乙的说法是对的,该机关单位在没有对乙调整岗位或重新进行培训的情况下,如单位要单方强行与乙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乙赔偿金。如乙同意与该机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解除,但要支付乙经济补偿。合同工丙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因是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该单位要支付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执行。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有何新的规定?1、对《劳动合同法》第57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修改:(1)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否则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对《劳动合同法》第63条关于同工同酬的修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的,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3、对《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修改:原文:“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正案:“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的那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比例为10%。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2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教案(3)【第二篇】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关联条款:“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解读: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