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机构全称东湖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裴爱英地址东湖区子固路135号网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队伍状况编制人数15实际人数26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3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3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印发东湖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审查意见负责人:裴爱英2009年5月20日备注填表说明:1、凡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2、“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请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前的方框内打“√”;3、“法律依据”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2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20件)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类别序号名称生效时间主要实施机关共同或配合机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民政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1998年12月29日修正民政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4.1民政部门行政法规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10.13民政部门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民政部门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民政部门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10.1民政部门5婚姻登记条例2003.10.1民政部门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10.1民政部门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3.1民政部门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5.2.1民政部门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6.1民政部门3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5.27民政部门部门规章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民政部门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5.25民政部门3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2.30民政部门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4.28民政部门政府规章1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10.1民政部门2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5.2.1民政部门3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8.3.1民政部门填表说明:1、同一层级的依据,按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2、共同或配合机关是指各类法律规范确定的共同或配合实施机关;3、南昌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南昌市政府规章的,须参照表中的格式一并列明。4附件3: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单位(盖章):东湖区民政局执法职权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备注行政许可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区民政局安置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3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5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区民政局安置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