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买卖合同样例集聚【汇集4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精品】买卖合同样例集聚【汇集4篇】”,供您参考阅读。买卖合同【第一篇】摘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2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3保留是否应撤回?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买卖合同【第二篇】卖方(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买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诚信协商,就转让内部职工福利房认购名额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买卖标的情况甲方自愿将内部职工福利房认购名额转让给乙方,福利房坐落在。福利房目前为毛坯状态,认购名额(房号)为:。第二条、对认购名额及福利房现状的声明1、甲方应在签约前向乙方出示自己身为内部职工的身份凭证(诸如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获得福利分房的凭证、福利房分配政策、福利房分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资料。卖方保证拥有内部职工身份、合法持有待转让的福利房认购名额及凭证。2、甲方保证自己是内部职工、合法拥有待转让的福利房认购名额及凭证,保证乙方能够按照内部职工认购条件购买认购福利房。3、乙方已阅读上述福利房资料,亲自实地看房,并对福利房的现状及疑虑咨询甲方,在明确知悉相关事宜后自愿签订本合同,购买福利房认购名额。第三条、认购名额转让款、福利房购置款及付款方式1、双方商定内部职工福利房认购名额转让价为(¥)。该转让款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支付给甲方。2、按照甲方单位福利房分配政策规定,福利房的购置款为(¥),购置款应以甲方名义缴纳给甲方所在单位。甲方单位通知缴纳福利房购置款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缴纳款项金额、时间、地点,并为乙方出具《代缴购置款授权委托书》交由乙方前往缴纳购置款、领取收款收据及相关资料。若政策规定或者甲方单位特殊要求甲方到场的,甲方应予配合,签字并领取相关收据、资料等。3、甲方单位通知选房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应当先行征求乙方的意见,随后将选房相关序号、凭证交付给乙方。4、甲方收取福利房认购名额转让款后应出具收条。收条格式如下:收条兹甲方姓名收到乙方姓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福利房(房号:)福利房转让款(¥)元。收款人:姓名;日期:年月日。第四条、交付与更名及办证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交付或者甲方单位通知领取福利房钥匙之日起日内,将福利房钥匙交付给乙方;随同交付的还包含甲方内部职工的身份凭证复印件、获得福利分房的凭证元件、福利房分配政策复印件、福利房分房(买卖)合同原件、收款收据原件等资料与凭证。2、甲方应在条件成就允许更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简称办证)时无条件协助乙方提交更名、办证资料,签署、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与资料,配合买方更名或者办证。3、房屋交付日后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以及可能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该房屋产生的装修费以及装修过程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第五条、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诚信履约,无论合同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应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实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补充或者变更合同非主要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变动合同约定条款,否则构成违约。2、若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改正,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元违约金;逾期未能改正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转让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赔偿解决争议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3、因甲方一房二卖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转让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赔偿解决争议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双方共同约定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其他约定1、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摁指印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里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箱是双方通知及送达相关文书与材料的联络信息;上述联络信息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依据变更前的联络信息通知及送达相关文书和材料视为通知、送达成功。卖方(签章):买方(签章):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买卖合同【第三篇】卖方(甲方):代表人:买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乙方符合购买公房的条件,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公房的事宜进行协商,现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一、房屋信息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路(街、里、巷)________号(幢)________室出售给乙方。该住房为________结构,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竣工,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二、特别约定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________%产权。三、计价与支付1、不超标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价出售,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_元。2、杂物间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_元。3、超标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________元,计________元。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________元。5、超标准装修计________元。6、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