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年季单位名称(盖章):企业法人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统计编号:单位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传真: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年月日指标名称计量单位编码本季1-本季止累计去年同季去年1-同季止累计甲乙丙1234从业人员人GQ100其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人GQ110研究与开发人员人GQ120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数个GQ200总收入千元GQ300产品销售收入千元GQ31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元GQ311技术性收入千元GQ320工业总产值千元GQ400利税总额千元GQ50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元GQ501利润总额千元GY60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元GY601净利润千元GQ61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元GQ611上缴税费总额千元GQ70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元GQ701出口创汇总额千美元GQ80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千美元GQ801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千元GQ900表号:KJ5-101表制表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6]4号有效截止时间:20010年12月底前填表说明一、调查目的:调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季度活动情况。二、调查范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三、报送期限:季报。四、报送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五、填报要求: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企业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2.必须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3.要按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分类标准、编号代码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4.字迹工整,用钢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5.填报时,一律取整数。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如果某项指标值没有,填“-”。六、主要指标说明:从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末,在企业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研究与开发人员:指报告期末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类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从事科技行政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的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指属于下列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一)电子与信息(四)光机电一体化703、运载火箭101.电子计算机40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704、应用卫星102.计算机外部设备40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705、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103.信息处理设备403.机电基础件706、其它航空航天产品104.计算机网络产品404.仪器仪表(八)地球、空间、海洋工程105.计算机软件产品40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801、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10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406.医疗器械802、固体地球观测设备10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407.其它光机电一体化技术803、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108.广播电视设备(五)新能源、高效节能804、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109.通信设备501.新能源805、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110.其它电子信息技术502.高效节能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二)生物、医药技术(六)环境保护806、其它地球空间海洋工程201.农林牧渔601.大气污染防治设备(九)核应用技术202.医药卫生602.水污染防治设备901、核辐射产品203.轻工食品603.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902、同位素及应用产品20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604.噪声振动、电磁辐射903、核材料(三)新材料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904、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301.金属材料605.环境监测仪器905、核电子产品302.无机非金属材料606.其它环境保护技术906、核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303.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七)航空航天907、核能及配套产品304.复合材料701、航天器908、其它核应用技术305.其它新材料技术702、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总收入: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报告期内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技术性收入: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技术和承包所获得的收入。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包括报告期内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现价)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区别是:1.新规定的计算价格不含增值税;2.新规定凡自备原料一律按全价计算总产值,凡来料加工一律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新规定要求若会计在产品成本计算核算时计算了这部分价值,工业总产值则应包括,否则可不包括。利税总额:指企业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创汇总额: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等。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亏损以“—”号表示。本项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报告期累计数填列。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净利润”项的本报告期内累计数填列。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在本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在本企业内部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及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统计编号:由各市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自对域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定一个固定的统计编号(9位)。编号方法:市(2位)+年月(4位)+序号(3位);市编号:杭州11,宁波12,温州13,嘉兴14,湖州15,绍兴16,金华17,衢州18,舟山19,台州20,丽水21,杭州高新区10;年月编号:年(2位)+月(2位),2001年4月28日《浙江日报》公告以前认定的企业均按公告时时间编号(即0104编号),公告以后认定的企业按认定时间(发文时间为准);序号:各市及杭州高新区各自统一编定序号(新认定企业的序号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