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统计报表指标解释报表概况及重点指标解析调查制度介绍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历史制定《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系统1996200220072013200920122015制定《2007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制定《2010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修订《2010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制定《2013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2016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建立32个省级平台及部级平台-9万个卫生机构网报、审核、订正、催报数据-4级卫生部门在线实时汇总-增加医改监测、医疗服务月报、出院病人季报-动态维护机构名录库、人力库-增加医改效果指标,修订财务指标-新增乡村医生表、药品招采月年报、出生医学表、病案首页-人口死亡库、乡村医生库、病案首页库-推行卫生信息标准,实现信息共享与综合分析-新增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增加医改措施指标-建立人口出生库、产妇分娩信息库-扩大病案首页填报范围-删除药品招采月报年报,相关指标由药招平台产出报表概况及重点指标解析调查制度介绍《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数据网络报告系统主管部门调查表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供方信息(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2007年运行)统计信息中心医政医管局5套15个表疾病控制需方信息(传染病、AIDS、预防接种等)疾病监测系统(2004年运行)疾控局、统计信息中心、宣传司、应急办8套25个表妇幼卫生需方信息(孕产妇、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妇幼保健覆盖)妇幼监测信息系统(2009年运行)妇社司12套23个表卫生监督需方信息(监督执法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系统(2011年运行)监督局37个表新农合需方信息(参合人口、筹资及报销情况)新农合信息系统(待建)基层卫生司4套8个表计划生育需方信息(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司基层指导司家庭发展司6套8个表卫生和计划生育信访统计医患关系办公厅1套2个表报表概况及重点指标解析调查制度介绍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表类型报表表号填报范围年报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计统1表(7个)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月报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站及分支机构独立报送实时卫生人力调查表卫计统2-1表除村卫生室外的所有卫生人员实时村卫生室人员调查表卫计统2-2表卫生室人员实时医用设备调查表卫计统3表医院类、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急救中心(站)月报住院病案首页卫计统4-1表所有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填报月报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卫计统4-2表所有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填报月报基层机构住院病案首页卫计统4-1表(社区、卫生院)所有有出院病人的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填报年报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计统2-3表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及村卫生室)年报采供血信息年报表卫计统5表(2个)采供血机构报表概况及重点指标解析调查制度介绍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表名报告期直报时间报送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计统1-1表至卫计统1-7表)年报次年15日前完成报送,20日完成审核在线直报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月报次月15日前完成,20号完成审核(要报12月数)在线直报卫生人力信息表(卫计统2-1表)实时报人员调入调出1个月内上报在线直报村卫生室人员调查表(卫计统2-2表)在线直报医用设备调查表(卫计统3表)设备购进、调出或报废1个月内在线直报住院病案首页(卫计统4-1表)月报月后20日内数据导入在线直报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卫计统4-2表)基层机构住院病案首页(卫生院、社区中心)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计统2-3表)年报次年1月15日前在线直报主要指标解释2.卫生人员3.医疗床位4.房屋面积卫生统计年报5.医疗设备6.收入支出8.医疗服务9.公共卫生10.分科情况11.中医特色7.资产负债1.基本情况12.其他年报报表概况1.基本情况(1-1表)11机构属性代码由卫计局维护,机构属性代码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确定。111登记注册类型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15,23,24,29,33,34,39。1.基本情况(1-1表)1210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等。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1212、1213重点专科: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1214是否达到建设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审核达标(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不含专科医院(未出台建设标准)。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一般视为达到建设标准。121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由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医院和少数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不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培训基地)。1.基本情况(1-1表)1222药房总数(包括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和中药房)不重不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配置标准国家的标准要求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2.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3000至5500平方米建设。3.行政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1217全科医生实践基地: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原则上设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1218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省已取消新农合1223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需取得此执业许可证才能进行顺产、剖宫产、人流等医疗服务。1.基本情况(1-1表)2.人员情况序号项目2.0编制人数2.0.1在编人数2.1在岗职工数2.1.1卫生技术人员2.1.1.1执业医师2.1.1.1.1其中:临床类别2.1.1.1.2中医类别2.1.1.1.3口腔类别2.1.1.1.4公共卫生类别2.1.1.2执业助理医师2.1.1.2.1其中:临床类别2.1.1.2.2中医类别2.1.1.2.3口腔类别2.1.1.2.4公共卫生类别2.1.1.2.5执业(助理)医师中2.1.1.2.5.1内: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2.1.1.2.5.2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人数2.1.1.2.5.3注册多地点执业的医师数2.0编制人数: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填报,要求政府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含机关医务室)填报,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填编制人数。2.0.1在编人数:指占用编制的在岗职工数。2.1在岗职工数: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如护士、医师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1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秉持不重不漏)。序号项目2.0编制人数2.0.1在编人数2.1在岗职工数2.1.1卫生技术人员2.1.1.1执业医师2.1.1.1.1其中:临床类别2.1.1.1.2中医类别2.1.1.1.3口腔类别2.1.1.1.4公共卫生类别2.1.1.2执业助理医师2.1.1.2.1其中:临床类别2.1.1.2.2中医类别2.1.1.2.3口腔类别2.1.1.2.4公共卫生类别2.1.1.2.5执业(助理)医师中2.1.1.2.5.1内: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2.1.1.2.5.2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人数2.1.1.2.5.3注册多地点执业的医师数2.1.1.3注册护士2.1.1.1、2.1.1.2、2.1.1.3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一律按取得医师、护士、卫生监督员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取得执业证书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2.1.1.2.5.1、2.1.1.2.5.2全科医生数:包括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医生培训合格人数不再包括已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不重不漏)2.人员情况2.1.1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2.1.1.9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2.1.2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序号项目2.1.1.3注册护士2.1.1.3.1其中:助产士2.1.1.4药师(士)2.1.1.4.1西药师(士)2.1.1.4.2中药师(士)2.1.1.5检验技师(士)2.1.1.6影像技师(士)2.1.1.9其他卫生技术人员2.1.1.9.1其中:见习医师2.1.1.9.1.1其中:中医2.1.2其他技术人员2.1.3管理人员2.1.4工勤技能人员2.2离退休人员2.2.1其中:年内退休人员2.3年内培训情况2.3.1参加政府举办的岗位培训人次数2.3.2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数2.3.3进修半年以上人数2.1.3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2.1.4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2.人员情况2.4(2.4.1、2.4.2)年内人员流动情况:包括流入和流出(必填项)——流入: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其他卫生机构调入;非卫生机构调入;军转人员;其他——流出:调往其他卫生机构;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退休;辞职(辞退);自然减员;其他若没有流入流出,不能为空,需填上O。序号项目2.2离退休人员2.2.1其中:年内退休人员2.3年内培训情况2.3.1参加政府举办的岗位培训人次数2.3.2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数2.3.3进修半年以上人数2.4年内人员流动情况2.4.1流入2.4.2流出2.5在岗职人员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的人员2.人员情况2.3.2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数:指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不低于25学分的人数。3.0编制床位: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3.1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3.床位序号项目3.0编制床位(张)3.1实有床位(张)3.1.1其中:特需服务床位3.1.2负压病房床位3.2实际开放总床日数3.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3.4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3.5观察床数(张)3.6全年开设家庭病床总数(张)3.2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