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导读】这篇文档“浅谈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一、摘要…………………………………………………………………2二、绪论…………………………………………………………………3三、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确定问题………………………………………3四、合同解除的有无溯及力问题……………………………………3-5(一)各国立法例………………………………………………………3-4(二)中国合同法之规定………………………………………………4-5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5-6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共存问题…………………………………6(二)约定解除……………………………………………………………6(三)法定解除……………………………………………………………6七、结语…………………………………………………………………7八、参考文献……………………………………………………………7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从具备法律约束力向不再具有约束力转化的转折。解除前后,法律关系的内容会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解除的合同,合同原先预订的权利义务随即终止,同时又产生一些新的权利义务。本文主要就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确定问题、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期限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共存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期限;违约责任一、绪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二、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确定问题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权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本文仅分析法定解除权的主体。法定解除权的主题即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有守约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我认为违约方也存在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题的例外情况。合同法第94条规定是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对该条第2至5项规定,公认是一方当事人(非违约方)是解除合同的主体不持异议。对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认为是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持不同看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这些情况的发生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而解除合同是依情况确定,是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如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后,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此时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因此,只存在解除合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都可成为该解除权的主体。三、合同解除的有无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涉及对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所谓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一)各国立法例这个问题法学界争议较大。这种争议主要存在于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英美法系认为,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也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大陆法系(如法、德等国)则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契约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458条规定:契约因不履行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溯及力。《法国民法典》第1183条、《匈牙利民法典》第319条也都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二)中国合同法之规定我国学者对此争议较多,主要有下列观点: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我国《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较灵活的规定,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我认为,应根据守约方的意思表示及保护其利益为主要衡量标准,具体根据力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1)就力行情况而论。①守约方已履行债务时,如果守约方的利益只有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以保护,此时,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如果守约方的利益不能通过恢复原状得以体现,合同解除可不具有溯及力。②违约方作出了履行,如果交付有瑕疵,守约方可以拒绝接受;如果是不当履行,出现履行返还对守约方有益,则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守约方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否则,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③当事人双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合同,在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如果是协议解除,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具有溯及力;在因违约而发生的法定解除中,一方违约后,假使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不违背守约方的意愿,则可确认解除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反之,不具溯及力。(2)就合同性质而论。①在以行为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劳务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另一方接受了该劳务,由于劳务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和利益,用同质量、同数量、同样的劳务来返还实属困难。再如仓储保管合同,易消耗的、无形的、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此时,合同解除应无溯及力。②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连续性合同。如租赁、借贷合同,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个时期后,难就已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又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也不应具有溯及力。③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代理行为失效,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路关系丧失基础,易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损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该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假使恢复原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该情况下,也不应具有溯及力。④长期购销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其标的物可不分,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如果标的物可分,对无暇疵的已履行部分,应维护其效力,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同样异议方拥有对解除合同的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意味着可随时就合同解除效力提起诉讼或仲裁,若异议方不及时行使异议权,该条文没有规定解除权人享有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力,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情况均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具体情况为:(一)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30天),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二)对异议行使异议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如15天),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共存问题(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五、结语总之,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于是是否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关系到理解整个合同法而且合同解除对实际生活里的作用也很大,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继续完善它不足的地方,使我国市场经济更进一步的得到发展。参考文献[1]刘凯湘,合同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2]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王利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中国法学.1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