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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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07年第三季度纳税人例会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例会主要内容•1、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2、税种培训(车船税、土地税)•3、07年残保金征缴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一•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启用国标税控发票、推广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门地税征〔2007〕192号•国标税控发票的相关规定•(一)国标税控发票的使用范围•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条件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二)国标税控发票的编码规则•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编码规则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7年为07;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市局确定的国标税控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12位表示发票种类代码。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顺序号。•(三)国标税控发票的名称•《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折票);•《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折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四)国标税控发票的种类划分•按其填开方式分为: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和全国统一式样的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按其是否有奖分为:有奖发票和无奖发票。有奖发票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和折式发票各一种),其余为无奖发票•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有关事项说明•(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模式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由市局授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威佳启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我局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国标税控企业指定的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购机、税控初始化、安装调试等事宜。•(二)我局的税控装置品牌及代理服务商•通过招投标,全市最终确定6家国标税控生产企业,其中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国标税控生产企业销售及售后服务指定企业,向我局纳税人供应税控装置。该公司委派的北京曜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代理服务商。•(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类型和最高销售限价•根据市局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国标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的中标结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标税控机具的最高销售限价,内含5年的售后服务费用,分别定为:税控收款机4050元;税控外挂器2050元;•(四)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具体税收政策,请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执行。•(五)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并经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应持各主管税务所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北京曜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置税控收款机。四、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一)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在第一税务所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所经实地核查后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审批后纳税人持《税控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录入,第一税务所录入、签字后,纳税人持《审批表》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买国标税控收款机事宜。(二)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1.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由第一税务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同时,主管税务所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进行审批确认。•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和审批。•2.根据最高开票限额的设置要求,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参考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限额的审批上限额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四百万元以下(以上档次均含本数)。•3.对于首次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实地核查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审核批准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4.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四)关于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及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问题•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程序请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271号)执行。•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依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程序执行请依照《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门地税征〔2007〕186号);•五、关于发票销售问题•(一)纳税人初次购票•纳税人持已初始化的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批表》,到第一税务所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第一税务所审核其提交的《审批表》后,为纳税人发售国标税控发票并为纳税人进行发票号段的写卡操作。•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公章或财务章;•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5.购领发票卡•六、国标税控收款机具的管理•(一)国标税控收款机具数据报送及清零解锁•1.纳税人开具发票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期”)结束后,应通过税控收款机将授权期内发票开具数据写入用户卡及优盘中,并在报数有效期内持用户卡和优盘到各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授权期原则上定为30天,对取得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授权期最多不得超过100天;对于未取得A级信誉等级的企业,授权期定为30天,需增加授权期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执行。报数有效期统一定为10天。•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可不再进行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对于超过授权期且未在报数有效期内报数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将不能继续使用,纳税人应持用户卡到第一税务所进行报数后,为其重新授权。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53号•一、本次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和范围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于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纳税人,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领购使用《定额发票》但尚未认购安装税控装置的,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原则上税务机关不再提供《定额发票》。为了避免纳税人的经济损失,凡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作缴销处理。•二、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对于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271号)文件条件并申请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已经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三、关于《定额发票》使用问题对于原领购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定额发票》的核定信息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再为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如果纳税人原领购的《定额发票》已使用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尚未领购国标税控发票之前,提供适量《定额发票》,以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其原领购的《定额发票》还有部分尚未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其使用完毕前,及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四、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范围为了积极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控有奖发票的中奖机率,市局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现有奖发票种类中,保留《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和卷式的国标及非国标税控发票),取消《定额发票》(包括企业自印的有奖定额发票)。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印制的有奖《定额发票》仍继续销售和使用,并按照现行有奖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三•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额的重要通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文件)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的公式计算抵免税额•纳税人办理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额程序如下:•1.纳税人申请抵免营业税时,应填写《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一式一份)并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2.纳税人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二)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件;•(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部分税种培训车船税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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