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2主表及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主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3主表的设计思路1.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2.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分别计算所得税。3.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1)间接减免税通过纳税调减处理。(2)直接减免税因素分成三部分处理:①与低税率(15%、20%)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相关的减免在28行表现;②购买使用三项专用设备的税额抵免在29行处理。4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前13行均来自于会计资料,利润总额是计算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基数,也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础。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视同销售收入在此调增。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会计利润中的境外投资收益、视同销售成本、间接减免税收入在此调减额。5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6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7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8主表重要行次的填写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9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10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11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例题】甲企业以钢材换取乙企业的水泥,钢材的成本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交易无补价。12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与会计无差异,无需调整):借:库存商品——水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主营业务收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13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借:库存商品——水泥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库存商品—钢材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本栏填入60万元,《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填入50万元。14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例题】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给职工(生产人员80人,管理人员20人),该批月饼对外售价(不含税)40000元,成本价20000元,所得税年报如何填报?15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应付职工薪酬46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借:生产成本37440管理费用9360贷:应付职工薪酬4680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无需调整16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福利费26800贷: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栏调增4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调增20000元。17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填列在本行,而直接通过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整。18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只有收到补价方的企业,才需要填列)。19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填入即可,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无需做纳税调整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不填,直接填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债务重组收益【例题】甲企业应付乙企业货款200万元。后因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08年6月,经双方协商,此笔货款减为180万元,由甲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不再追要。甲乙企业对该笔债务重组如何处理?21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假设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应付账款200贷:银行存款18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0甲企业该笔债务重组应确认收入20万元,填入此栏。乙企业(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80营业外支出20贷:应收账款200乙企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万元,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债务重组损失”栏。22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假设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借:应付账款200贷:银行存款18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甲企业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所得填入附表三第18行“其他”栏。23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整。还有一部分企业将政府补助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18“其他”栏进行纳税调整。24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时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不填在此,直接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接受捐赠收入”栏进行调增处理。25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收入明细表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配比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没有与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当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不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减处理。相反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增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增处理。26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账载金额”>0,填报在“调增金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0,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0,填报在“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0,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27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注意租金收入确认的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或分期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8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特殊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29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的概念: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