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或协议管理、财务管理等)、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车载设备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含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1.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和停车场地等);2.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信访及应急处置专职人员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本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延期期限为4年。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河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五)轿车(含SUV)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kw;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且符合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车辆的其他规定;(六)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发票打印设备;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八)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专用营运设备。第十三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四)车辆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预先接入协议;(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预先接入协议;(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第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第十五条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十六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为网约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第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二十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第二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三)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