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交通局是各自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二)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相适应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驾驶员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具备从事出租客车驾驶员服务的业务能力。第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车身颜色;(五)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六)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第六条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直接作出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确有特殊情况,经市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具体许可期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时确定。第十条经营者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营过程中车辆需易动(更新、过户)的,除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提前20天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停业、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同一单位的出租汽车车身必须同一种颜色。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有关设施和标志按下列规定配置:(一)悬挂出租车标志牌,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二)车身两侧前车门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三)出租车的前后排座位均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四)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五)车内应配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车内仪表板右侧前方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第十六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章缴纳税费,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经营者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十八条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客运管理规定;(二)带齐车辆有关证件和运输证件;(三)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带齐随身物品;(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五)受租过程,应压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要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向乘客多收费;(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八)保持车辆各种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潮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州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潮府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