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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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导读】这篇文档“社区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第一篇】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范文(2篇)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范文(2篇)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为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制原则。总体目标: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二、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八类,其中:~及类须具有××市常住户籍,类限于本市集体户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辖区内集体户籍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及研究生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大学生;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吸毒期间、酗酒、交通肇事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伤害的人员不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本方案救助程序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适用本方案。三、救助方式及标准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及慈善医疗援助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资助参合参保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参合参保费由各区民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本方案~及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义务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四类人员个人支付的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1X元。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1.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三类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出30000元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给予400元生育救助。慈善医疗援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需一定资金治疗的,可向贵阳市慈善机构申请援助,由慈善机构按规定给予慈善医疗援助。四、医疗救助程序资助参合参保程序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户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及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合或参保。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向其所在高校提供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向所属的区民政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的身份证、集体户籍、《学生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保。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员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附后。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程序1.“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后到所在区“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在门诊诊疗结束或出院结账时,分别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实救助对象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即可在医疗机构窗口即时结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补偿后,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按比例给予救助,余额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的区民政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民政局按程序进行办理。3.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申请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生育救助程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其户籍所属的区民政局提交其身份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等,由其户籍所属的区民政局直接办理。慈善医疗援助程序按××市慈善机构相关程序办理。转诊程序1.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卫生院进行诊治,经住院或门诊治疗病情无好转的病人,由接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进一步诊治,患重大疾病的可直接转到市级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诊治。救助对象因病需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区卫生局出具转诊证明。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救治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证明、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民政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3.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近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急救车费用票据、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它相关材料,区民政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五、资金筹集、管理与支付资金筹集1.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按1:1资金比例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3.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4.从社会各界捐赠和慈善捐赠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5.如预计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将突破预算,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资金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须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3.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资金支付1.支付参合参保资金。用于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民政局依据救助对象名册,将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资金结算。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所发生资金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按季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区民政局也可预拨一定资金给社会信誉好、医疗服务质量高、综合性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当年未用完的预拨资金转为下年使用。六、部门职责城乡医疗救助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贵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管理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指导、督查各区民政部门运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情况,受理医疗救助中的举报和投诉。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实施救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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