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工作方案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限期完工、协商回购、监督转让、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及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督促盘活利用。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清理处置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红色样板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xx市政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和绿色发展,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工作目标调查核实全市特别是工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情况,年底前完成闲置未动工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业用地收回,完成破产企业、僵尸企业、低效企业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全市清查处置闲置低效用地不少于5万亩,其中工业园区管辖范围清查处置闲置低效用地不少于3万亩。构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升。三、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蓉江新区管委会要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辖区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约定的开竣工、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执行情况,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合同或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执行情况,并对不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处置盘活措施,建立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台帐。(一)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1.认定标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2.处置方式(1)构成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2)构成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3.处置程序(1)调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2)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同时公开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3)处置。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办法,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协商后续闲置土地处置办法。(4)盘活利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二)低效用地的认定和处置1.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1)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2)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的;(3)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4)其他情形。2.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限期完工、协商回购、监督转让、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及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督促盘活利用。(三)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四、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4月1日至xx年4月30日)由各县(市、区)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蓉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国土、工信、财政、发改、商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调研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各地特别是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台账,并于4月30日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xx,邮箱:xx)、市工信委(联系电话xx,邮箱xx)。(二)组织实施阶段:(xx年5月1日至xx年11月30日)按项目用地情形分类,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处置到位,各地在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三)总结提升阶段:(xx年12月1日至xx年12月25日)各地根据清查处置工作,认真梳理整改情况并分类总结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机制等方面,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12月25日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五、有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提高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要求上来。牢固树立节约优先、惜土如金理念,自觉把节约集约用地特别是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放在首要位置,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用地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二)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工作。各地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政府主导,责任落实,精心组织,统一指挥,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国土、工信、发改、商务、环保、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和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成效。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查处置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多措并举,循序推进,做到认定合规、处置有据、程序合法,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