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本导语: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本”,欢迎学习下载。关于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本(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电话:010-12344564传真:010-98765432邮编:100876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电话:010-25327341传真:010-25327643邮编:100876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邮编:100876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10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即借款日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本(二)原告:XXXXX,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XXXXX,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一次性还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已过,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