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山东省国税局培训中心许明引子:税制改革一.增值税:(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该生产性增值税为消费性增值税,即2009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分行业。可以采取签订赊销、分期付款等方式,将发票的取得时间转移到2009年度。(二)取消了进口设备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三)取消了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可以退税的规定。(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管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降低到3%。(五)矿产品的适用税率由13%提高到17%。(六)纳税期限由10日改为15日。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二.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征求意见:(一)2008年底前的征管范围不再改变。2009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随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划定征管范围。(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仍旧归国税局(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所得税仍旧归国税局管理(四)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的征管范围遵循上述规定实行,分支机构征管范围随同总机构确定征管范围。(五)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企业所得税仍旧归国税局管理第一讲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一.1994年的申报表采取直接法填报,即基本上遵循会计损益表的顺序填报,增加纳税调整表。国税发【1994】131号: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1行)-销售折扣与折让(2行)-销售成本(3行)-销售费用(4行)-销售税金及附加(5行)+代购代销收入(7行)+其他业务利润(8行)-管理费用(11行)-财务费用(12行)-汇兑损失(13行)+投资收益(包括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投资收益、股息收益)(15行)+国库券利息收入(19行)+国家补贴收入(20行)+营业外收入(21行)-营业外支出(2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2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25行)总结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增-纳税调减二.1998年对申报表做了修改,改为间接法。国税发【1998】190号: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4行)-销售成本(15行)-期间费用(1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59行)-弥补亏损(63行)-免税所得(64行)三.2006年采取间接法与直接法相结合的办法。国税发【2006】56号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2行)-扣除项目(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1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14行)-弥补亏损(17行)-免税所得(18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所得税(19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加计扣除(21行)四.2008年度申报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第5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步骤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应纳税所得额(25行)=营业收入(1行)-营业成本(2行)-营业税金及附加(3行)-销售费用(4行)-管理费用(5行)-财务费用(6行)-资产减值损失(7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行)+投资收益(9行)+营业外收入(11行)-营业外支出(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1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15行)(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行)与以前年度比较变化:第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处理第二,增加了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规定第三,将弥补亏损的顺序作为最后的减项五.申报表的数据来源(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前13行由利润表直接转让即可。(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将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数据按前13行的对应项目调整后转入,但必须保证利润总额与利润表或损益表完全一致。六.A类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且必须是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居民企业包括: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2.按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新增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度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具有控制权或决策权。实施条例第4条思考:外国银行在青岛设立的分行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吗?答: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有应该属于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第二讲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技巧第一行:营业收入一.填报要求:(一)=附表一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二)附表一第13行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第1行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三)附表一第13行包括的三项内容2008年作为纳税调增项目,不再作为收入总额。变化二.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的确认条件:1.合同已经签订,且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国税函【2008】875号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待乙企业验收合格后,乙企业全额付款。甲企业2008年12月份将商品交付,但乙企业验收发现商品不合格,但甲企业已经将发票开具给乙企业。问:(1)甲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答:缴纳。(2)甲企业2008年是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不需要缴纳。2.企业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既没有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有没有对商品实施实质性的控制。思考:甲房地产企业将一栋商品房销售给乙企业,应乙企业的委托代为销售,并负责物业管理。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实现?会计上和税收上都应当确认收入。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估计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1000万元。借:固定资产1000贷:资本公积1000问1:这1000万元评估增值是否缴纳营业税?答: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4条和国税函发【1995】156号:抵债或捐赠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问2: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不缴纳土地增值税。问3:是否缴纳印花税?答:缴纳印花税。问4:是否缴纳房产税?答:必须缴纳房产税。从评估增值的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008号问5: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不需要。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总结:在无法确定成本前不能确认收入。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但甲企业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加工。甲企业和乙企业合同约定,交易价格按丙企业的实际成本家10%利润确定。2008年11月20日,甲企业将生产完毕的设备交付给乙企业,并收到了要求的货款1000万元。但丙企业一致没有准确的核算出互见的成本。问甲企业是否确认收入?答:会计上和税收上都不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与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比较,取消了一项:与该商品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提供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与会计准则一致。(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税法规定(1)实施条例第18、19、20条: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上,既不遵循权责发生制,有没有遵循收付实现制。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确认收入原则上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期收入,不管是否在本期收取,一律在本期确认;反之,不属于本期收入,即使在本期收取,也不确认为本期收入。另有规定除外。(2)会计准则: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一致确认收入。思考: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将减压阀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每年的5月1日支付下年度的租赁费12万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2贷:其他业务收入8预收账款4税务处理:2008年度应当确认租赁费收入=12万元。应当纳税调增4万元。申报:附表一第6行填报8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8万元;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2009年:借:预收账款4贷:其他业务收入4会计上确认收入=4万元税务处理:不确认收入4万元。纳税调减4万元。申报:附表一第6行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4万元;附表三第5行第4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乙企业:根据实施条例第47条:应当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借:管理费用8待摊费用或有关科目4贷:银行存款12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四)建造合同收入1.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有3个:(1)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按工程的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2)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合同收入;(3)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2.营业税暂行条例(1)营业税条例第9条: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按照收到营业额或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2)财税【2003】16号:采取预收款发生发生的劳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遵循会计制度确认收入。(3)如果属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4条:企业加工承揽工程作业、提供建筑安装、装修等劳务的,应当根据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一致。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依据什么计算?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国税函【2008】875号与会计制度一致。4.差异分析:例: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480万元(不含税)的固定造价合同。工期为3年,已于2008年2月开工,预计2010年7月完工。最初,预计生产总成本450万元(不含税),到2009年末,因材料涨价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为490万元。该企业于2010年5月提前两个月完工,并已将建筑物移交客户,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万元。该企业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项目/年度200820092010至目前止已发生的成本135000039200004650000完成合同3150000980000-尚需发生成本已结算合同价款150000025000001000000实际收到价款1400000200000016000002008年度:完工进度=135/450*100%=30%应当确认收入=480*30%=144万元合同毛利=144-135=9万元(1)核算成本:借:工程施工——成本135贷:应付职工薪酬或原材料等135(2)核算已经结算的工程款:借:应收账款150贷:工程结算150(3)核算已经预收的工程款借:银行存款140贷:应收账款140(4)核算收入,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3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贷:主营业务收入144申报:附表一第7行填报14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144万元;附表二第6行填报135万元,结转到主表第2行填报135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144万元。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一)材料销售收入(FB1-9)(二)代购代销收入(FB1-10)(三)包装物出租收入(FB1-11)1.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当并入当期收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会计上应当备查,以后年度退还时,允许企业纳税调减。2007年底前已经纳税调增按33%缴纳所得税的所得,按规定应当在2008年后纳税调减的,以前年度多交的8%的所得税可以予以减除,建议在附表五“其他”项目减除。(四)其他(FB1-12)四.视同销售收入(FB1-13)(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会计上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