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2.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4.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企业必须要将否决项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1)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2)物业管理资质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3)消防验收意见书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2)劳动合同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安全生产责任制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应急救援①未制定应急预案;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③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④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1)设备设施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通用要求III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2)电梯①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②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13)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2)中控室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②无专人24小时值班。14)用电安全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②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③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④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时值班;⑥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15)库房安全①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②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16)燃气热力安全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17)场所环境(1)危险作业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2)应急设备IV①未设置应急照明灯;②未设置应急广播。(3)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1.4m范围内设踏步。(4)安全标志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锅炉房、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置安全警示标志;③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④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⑤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18)危险物品管理①生产、储存危险物品;②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0)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21)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事故隐患。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6.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V7.若物业单位同时管理若干个楼宇时,需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楼宇进行现场管理模块评审。若管理楼宇n个,每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满分均为600分,则整个物业单位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为n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的平均值,即:评定标准实际得分自评或评审实得分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01000-1++nn楼宇的现场管理实得分楼宇的现场管理实得分物业单位现场管理实得分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物业管理资质/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即为否决。《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10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第5.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20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第5.2.2条2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4分;4.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七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5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5.2.2条10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5.2.2条3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5.4.2条第5.4.6条5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5.4.2条第5.4.6条第5.8条5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3)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即为否决。《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5.4.2条第5.4.6条4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扣分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