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中礼治与法治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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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中礼治与法治的实践与思考乡村治理现代化主要指的就是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的法治,另一方面是乡土社会长久以来自发形成的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传统乡规民约。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保障;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对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可知,礼治与法治作为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手段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传统礼俗文化由淡出到重拾,现代法治理念由导入到根植,礼与法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不断地调适之中。如何挖掘传统礼治与法治所蕴含的时代价值,对于解决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困境、进一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礼治与法治的历史溯流不论礼治还是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二者是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一体两翼。礼治与法治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追溯礼法在我国的发展轨迹,总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法融于礼、礼法分流、礼法合一。(一)法融于礼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礼治”,在西周时期达到了全盛。西周时期的“礼治”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礼义、礼制和礼教。其中“礼义”指的是亲亲、尊尊等礼的宗旨,即伦理道德,注重的是意识形态的控制,是人们的生活准则,主要通过教化来实现正其心的目的。“礼制”主要内容是西周时期的习俗、制度等礼的条文规范,主要依靠刑罚来保障礼制的实施,以完善国家制度为重点,通过刑罚来实现正其行的目的。“礼教”主要指的是以礼为教,即国家、社会等以礼义中的人伦道德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言行举止。由此可见,在西周时期,“法”主要指代的是“刑”“罚”,“法”是附属在“礼”上的,“法”是保证“礼”落地的手段,“礼治”在当时处于主要地位,而法则寓于礼、辅助礼。(二)礼法分流由于西周时期的分封诸侯与宗法制在开始就埋下了后期群雄割据、分崩离析的祸根,随着血缘关系历经几代传承逐渐疏远,诸侯的势力在日渐削弱王权,周朝时礼治下和谐的社会秩序开始坍塌,进入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春秋战国时期,思想上百家争鸣,法治作为一种独立的治世理念应运而生。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人物,主张以法救世,反对传统的礼治。儒法两家关于君主的治国学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即以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家则反对这一治国方略,他们提倡用刑法来约束人的行为,犯了错就要用严苛的法律以示惩戒。儒法之争最终以儒家的失败告终,这次争论给原本依附于礼治的法治以发展的机会。但无论是法家的主张还是儒家的主张,都可以从夏、商、西周时期法融于礼的思想中寻得踪迹。战国后期诸侯争霸,礼制体系崩溃。秦统一六国以后,通过商鞅变法建立起了以法为核心的治世制度,法治取代了原本的礼治,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礼与法从此一分为二,成为两种不同的治国主张。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偏重“刑罚”,不同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三)礼法合一汉代汲取了秦王朝仅存14年而亡的教训,总结了周王朝绵延数百年的历史经验,更加倾向于恢复礼治。但是不可否认,尽管秦的暴政让人嗤之以鼻,但因秦法长期实践日益成熟,想要彻底放弃法治、全盘恢复礼治在当时的汉朝也是不切实际的。再加之被大部分思想家都推崇备至的礼治经过春秋至秦的发展,其中有一些早已被时代淘汰,想要全面复盘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汉代采取了礼法融合的方法,以礼为魂,以法为制。一方面,通过纳礼入法的方式,在法中体现礼的宗旨和精神;另一方面,在立法和司法的时候用儒家的伦理道德为思想指导。自汉代以后,礼的精神与法的制度就开始融合并持续发展。经历了三国、魏晋南北朝、隋,直到唐朝时期《唐律》的颁布,标志着礼法在我国已经融合,礼法合一的治世理念已经趋于成熟。总的来说,大致经历了夏、商、西周时期的法融于礼阶段、春秋至秦的礼法分流阶段直到汉中期以后的礼法合一阶段。礼法合一对于古代中国来说,毋庸置疑是绝佳制度,统治者通过礼治来教化民众的内心,通过刑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来维持统治。由此可见,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在我国都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它们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如果我们单纯地将礼治与法治相互剥离,用现代人的眼光去审视,二者难免都会有所缺陷,但若将二者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就会发现缺陷也是合理的。而且事实证明,对礼的追崇并不会妨碍对法的推行,我们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礼治与法治随着时移世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管礼法的关系如何,礼治始终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核心,当然法治也从未缺席。如今我们的时代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的时代特色必将赋予法治与礼治新的时代价值。二、传统礼法的现代价值探究通过上述对礼治与法治发展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传统礼法有很深厚的历史渊源,二者深深扎根于我国古代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礼法是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开始被时代所摒弃?在现代化进程中,对传统礼治与法治进行探讨是否还有必要和价值?马克思曾说过:人类在不断地创造历史,但是这种创造并非无迹可寻,而是他们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在继承过去的基础上创造的。所以,深度挖掘传统礼治与法治所蕴含的现代价值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时代所需。古代中国“礼”一直作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礼,就不能建立起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也就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最终也将难逃覆灭。礼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但不可否认的是礼具有法的功能,也囊括道德的内涵。但其实在现实中,如果有人违背了礼,破坏了社会秩序,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外,礼是无能为力的,这也是礼最大的缺陷。事实上,没有社会矛盾、所有人都恪守本分的理想国度是不存在的,这时传统意义上的法就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张底牌。尽管法治发挥作用的机会较少,但其有不得不存在的理由,即威慑群众。传统意义上的法不同于礼,它并不具有教人向善的功能,它主要是通过严苛的刑罚来震慑人们,使得人们不敢做恶。一方面,它能起到事前警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起到事后惩戒的作用。也就是说,礼是一种内心的教化,法是一种外在的约束,道德的法律化与法治的道德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并驾齐驱的,就算是在现代社会,也有其独特的时代价值。首先,传统礼文化蕴涵着民众自古以来的精神追求与处世原则。不学礼,无以立。小到个人的成长发展,大到国家治理体系都离不开礼。钱穆指出:要研究中国社会的发展史,了解中国社会世世相传的重礼之道是必经之路。“礼”起源于古代酋邦时期盛行的巫教文化,是建立大一统国家极为重要的精神力量。所以说,礼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西方文化中的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是民众的精神寄托。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多次提到“礼”“礼治”,还指出“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他认为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礼文化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不知不觉就发展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精神追求,从思想精神层面纠正人们的意识与认知,倡导人伦道德,帮助人们塑造正确的价值取向。由此说明礼不仅是人们的精神追求,也是民众相互之间相处来往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其次,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现代法治,传统的法治以“刑罚”为核心,对礼治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而且,传统的法治并不鼓励人们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逃避民间矛盾,避而不调,而是以双方之间情谊为纽带,重视发挥道德的力量。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更多的是人治,即更多体现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现代的法治主要指的是严格按照已经成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小到个人为人处事,大到国家运行都有法可依,并且必须遵从。现代法治已经改变了传统法治中的人治局面,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更加合理、完善的一种治国方略。最后,礼治与法治共同发挥着治理社会的基本作用。从法融于礼,到礼法分流,再到礼法合一都可以看出,礼治与法治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思潮。《论语》中曾出现过“礼”,孔子认为礼不仅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也是为政的根本。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也提及:不务德而务法,提倡严格律法,依法治国。作为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要的治理思想,就算是几千年后的今天仍具有不容小觑的现代价值。其实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就不是相互对立的,孟子就曾说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而且,历史证明只注重法律不注重道德是根本行不通的,只有兼顾礼法的治理模式才是最合理的。正如张晋藩所说:“要坚持礼的主导地位,也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礼的内在教化作用,也要坚持法的外在约束作用;要坚持礼的事前防范作用,也要坚持法的事后惩戒作用;要以礼行法,这样才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也要以法行礼,赋予礼以震慑人心的权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说过:“法律是任何时候都必须要遵守的,道德是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的,法律是准绳,而道德是基石。只有将二者融为一体才可以正本清源,稳定社会秩序。”综上所述,礼治与法治归根结底是治理国家的一体两翼。罗翔曾就礼与法有一重要论述,他认为法律中蕴含着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是道德的。中国的传统社会注重道德的力量,旨在通过对个体的道德约束达到社会的共同稳定和谐,在此基础上自觉遵守与维护法律,这种观念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比如西方著名思想家康德和黑格尔都一致认为所有的法律都离不开道德,法律只是一种治理工具,法治社会最终毋庸置疑都将指向道德伦理的社会。之所以我们旨在从法治社会到道德伦理的社会,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我们是受国家权力的强制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而道德伦理的社会下,我们是发自内心的、主动地规范自己的举止,是出于道德的自由的选择,而不是由于外在力量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虽说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法理社会,但其实道德伦理的礼治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更高阶的社会,因为只有人们主动去知法、学法、守法才是真正的法理社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实现的社会稳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稳定。因此,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三、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困境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也在不断进步完善。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财政能力来完善乡村社会的各项基础设施,在各部门的支持下国家开始治理乡村社会,政府与农民“面对面”打交道不再是空想。尽管我国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国家政权基础权力的功能也在不断增强,但是目前的乡村社会治理情况却不容乐观。在现代化进程中,原本人情关系占主导的乡村社会开始充斥着功利主义,人们的交往日益呈现“货币化”的特征。这种异化了的乡村社会使得传统的礼俗文化分崩离析,逐渐失去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在人际关系日益脆弱、复杂的发展趋势下,乡村社会进入了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乡村社会有许多法律不及之地,这使得地方灰黑势力有了死灰复燃的趋向,更有甚者开始蚕食国家输送给乡村的各类资源与公共物品,造成乡村治理新一轮的“内卷化”。在社会学家莫里森·凯尔森的认知里,现代化就是一个社会规范逐渐制度化的过程,只有当我国的法律在乡村社会发展成为独立的、规范的、程序的社会约束力量时,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才有了实现现代化的可能。亨廷顿也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说道:治理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社会秩序,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由。因为有秩序而无自由的社会也可以勉强运行,而有自由无秩序的社会就如同一盘散沙。因而,乡村社会的治理也需要树立权威,即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在现代乡村社会,送法下乡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首先,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信用建设不需要契约的维系。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传统的熟人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土地流转、流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抛家舍业进城打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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