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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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1章:369P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369章第114条)[1990年1月19日](本为1990年第25号法律公告)条:1引称30/06/1997本公告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条:2豁免30/06/1997在本公告日期或之后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均获豁免,不受列于附表第1至3栏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的规定所规限,但须符合第4栏所述的豁免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egulations1981”之译名。附表:附表30/06/1997[第2条]主题条次规定详情豁免及豁免条件第I部引称、生效日期、释义、适用范围、豁免及撤销1(2)定义在此项豁免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规例”(theseRegulations)指经本公告所列出的豁免及豁免条件修改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非可能燃烧物料”(Non-combustiblematerial)指某物料,而该物料在按照至处长认为满意程度的既定测试程序测试中加热至摄氏750度的温度时,不会燃烧多于10秒时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2间,亦不会使其内部温度或测试炉膛的温度提升至较摄氏750度高出多于摄氏50度,而“可能燃烧物料”(combustiblematerial)一词亦须据此解释。“表面火焰蔓延”(Surfacespreadofflame)指按照既定测试程序测试至处长满意程度的表面火焰蔓延。“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香港液货船”(HongKongtanker)指在香港注册的液货船。“核证当局”(CertifyingAuthority)指处长或获处长授权的任何人,尤其包括(如已获如此授权)劳埃德船级社、法国船级社英国委员会、挪威船级社英国委员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劳埃德船级社英国委员会及美国船级社英国技术委员会。“处长”(Director)指海事处处长。“适合”(Suitable)就物料而言,指经处长认可为适合该物料所作的用途。“‘B’级隔板”(‘B’ClassDivisions)是该等由舱壁、甲板、舱内铺板或衬板构成的隔板,而该等舱壁、甲板、舱内铺板或衬板符合下列各项:─(i)须建造成能防止火焰通过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ii)须以认可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且除按照本规例第12条不阻止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下,所有用于建造和竖设‘B’级隔板的物料均须属非可能燃烧者。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3“‘C’级隔板”(‘C’ClassDivision)指以适合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又不属‘A’级隔板或‘B’级隔板的舱壁、舱内铺板或衬板。1(7)国务大臣可豁免某些类别或某个别的个案,使其免受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按豁免规定中所指明)限制,豁免的条款(如有的话)则按处长在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而国务大臣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可更改或撤销任何上述豁免。处长可豁免某些类别或某个别的个案,使其免受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按豁免规定中所指明)限制,豁免的条款(如有的话)则按处长在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而处长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可更改或撤销任何上述豁免。1(9)任何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及与此有关的舾装的联合王国船舶,均须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其程度须至少达到该等船舶进行该等修理、改动、修改或舾装之前的相同程度。任何进行重大修理、改动及修改的联合王国船舶,均须在国务大臣认为是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但如该等修理、改动及修改是在本规例实施前开始或依据本规例实施前订立的合约而进行的,则属例外。任何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及与此有关的舾装的香港船舶,均须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其程度须至少达到该等船舶进行该等修理、改动、修改或舾装之前的相同程度。任何进行重大修理、改动及修改的香港船舶,均须在处长认为是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但如该等修理、改动及修改是在本规例实施前开始或依据本规例实施前订立的合约而进行的,则属例外。1(10)如任何不是联合王国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领海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领海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如任何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舱底泵抽及排出布置4(1)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有效的舱底泵抽装置及排出设施,而其布置能在船舶处于艏艉平载或向左右任何一方静横倾不超逾5度时,将进入船体任何部分直至舱壁甲板(但永久拨作运载淡水、水压载、油类燃料或液体货物并设有其他有效的泵抽或排出设施的舱间除外)的水经由至少一条吸入管抽出。在有需要时,须为此而备有处长如信纳不会因为船舶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而致船舶的安全受损,则该舱室或该等舱室可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4翼型吸口。须设置有效设施,使水易于流向吸入管。但国务大臣如信纳不会因为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船舶的个别舱室不设泵抽或排出设施而致船舶的安全受损,则可准许该等舱室免设泵抽或排出设施。4(2)须为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备有排出设置:但国务大臣如信纳由于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船舶的个别舱室的大小或内部分舱,船舶的安全不会因为该等舱室不设排出设施而受损,则可准许该等舱室免设排出设施。如到达舱壁甲板的干舷是在该船舶向左右任何一方横倾5度时甲板边缘并不浸没水中的,则规定的排出须为透过适当数目及大小、按照《1968年商船(载重线)规则》**附表4第12段所设而直接作船外排放的甲板泄水孔进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内部的排出物须引至具有足够容量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适当舱间,而该舱间或该等舱间是备有高水位警报和设有船外排放的适当布置的。处长如信纳由于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的大小或内部分舱,船舶的安全不会因为船舶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不设排出设施而受损,则该舱室或该等舱室可免设排出设施。电力设备及装设─一般规定5(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的电力设备及装设,包括任何电力推进设施,均须使到船舶及船上所有人获得免受电力危险的保护。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商船公告第965号指明的规定。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的电力设备及装设,包括任何电力推进设施,均须使到船舶及船上所有人获得免受电力危险的保护。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第II部指明的规定。触电、火警及电力所致其他危险的预防措施10(4)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不得使用以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国务大臣可豁免不属液货船的任何该等船舶,使其免受本条规限。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不得使用以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处长可豁免不属液货船的任何该等船舶,使其免受本条规限。10(9)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一独立电路均须予以保护,以防超负荷,但操作该船舶的舵机的电路或国务大臣给予豁免的其他电路则除外。每一超负荷保护器件之上或其附近,须清楚和永久显示其保护的电路的载流容量,以及该器件的定额或整定值。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一独立电路均须予以保护,以防超负荷,但操作该船舶的舵机的电路或处长给予豁免的其他电路则除外。每一超负荷保护器件之上或其附近,须清楚和永久显示其保护的电路的载流容量,以及该器件的定额或整定值。防火12如本规例规定舱壁以‘B’级镶板建造,则该等镶板须能在整个历时30分如本规例规定舱壁以‘B’级镶板建造,则该等镶板─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5钟的标准耐火测试中防止火焰通过。每件‘B’级镶板均须如此:如其中一面暴露于在历时30分钟的标准耐火测试中,镶板的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在测试的首15分钟(如属非可能燃烧镶板)或在整个测试中(如属可能燃烧镶板),不会较该背火一面的起始温度增加多于摄氏139度,而镶板上的任何一点的温度亦不会较起始温度增加多于摄氏225度。(i)须建造成能防止火焰通过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ii)须具有某绝缘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不会较原温度上升多于摄氏139度(华氏250度),而在任何一点(包括连接点)的温度亦不会较原温度上升多于摄氏225度(华氏405度)─“B-15”级15分钟“B-0”级0分钟(iii)须以认可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且除了不阻止在货船上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外,所有用于建造和竖设‘B’级镶板的物料均须属非可能燃烧的,而在不阻止在货船上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中,该等镶板须符合本段第(ii)节指明的温度上升限制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13(1)船体、上层建筑、主构舱壁、甲板及甲板室须用钢或国务大臣在顾及火警危险而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的其他适合物料建造。(1)船体、上层建筑、主构舱壁、甲板及甲板室须用钢或处长在顾及火警危险而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的其他适合物料建造。(2)起居舱及控制站的走廊舱壁须用钢或非可能燃烧‘B’级镶板建造,但可能燃烧‘B’级镶板可设于下述位置:─(a)紧接并没载有重大燃料荷载的舱间的走廊舱壁的任何部分;及(2)起居舱及控制站的走廊舱壁须用钢或‘B’级镶板建造。(b)(如走廊设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透过门直接通往同一层开敞甲板的出口)在走廊舱壁的末端部分,从任何上述出口量度的一段不超逾6米的距离处。19(a)除本规例第1(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设有总功率746千瓦特或以上的主要推进机械或燃油锅炉或辅助性内燃式(a)除本规例第1(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设有总功率746千瓦特或以上的主要推进机械或燃油锅炉或辅助性第369P章-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6机械的舱间的天窗须能关闭,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能在一旦失火时从舱间外开启;如天窗设有玻璃镶片,则该等镶片的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内燃式机械的舱间的天窗须能关闭,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能在一旦失火时从舱间外开启;如天窗设有玻璃镶片,则该等镶片的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b)在上述船舶上,引擎罩壳不得装窗,但如国务大臣信纳该等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属例外。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b)如处长信纳在引擎罩壳装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可如此装窗。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锅炉及机械─一般规定20(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及建造,须足以应付其预定的服务,而其装设及所得的保护均须将能对船上的人构成的任何危险减至最低。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及建造,须足以应付其预定的服务,而其装设及所得的保护均须能将对船上的人构成的任何危险减至最低。20(2)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须设置设施以防止该等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任何部分超压,而每个锅炉及每个非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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