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城乡社会学讲义03农村的婚姻家庭和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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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农村的婚姻家庭和家族一、农村的婚姻(略)二、农村的家庭(略)三、农村的家族(一)家族的定义《白虎通》解“族”为:“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白虎通德论》卷三《宗族》)《尔雅.释亲》中说:“父之党为宗族。”我们对家族的界定如下:家族(或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说基本上是因为女儿及女婿也可以归入,其他姻亲如媳妇也可以归入——如果有她们的认同和其他家族成员的承认;甚至某些拟血缘关系如果有认同也可以归入)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不管是严密还是松散的)和具有家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个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不一定很清晰)的社会群体。显然,我们这个定义不将以往家族的某些外显形态如族产、族谱、祠堂和祖坟作为家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关注于家族实际存在的状态和它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家族内部)所发挥的作用,从群体的边界看,它的伸缩余地也比较大(同时,这样一个定义亦不至于使我们忽略研究中本不应忽略的部分。(二)当前我国农村的家族活动当前我国农村的家族活动的特点,首先是和历史的继续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南北方的家族活动和制度创新呈现不同的特征。杜赞奇在《文化、权力和国家》一书中认为,根据斯蒂芬.桑格伦对莫里斯.弗里德曼提出的男系宗族占主要地位的观点提出激烈的批评(以前对中国宗族的研究只是从各种规定及法理思想出发,而未分析宗族的实际结构、职能及运作效果。对宗族集团实际作为的探究不仅可以揭示社会分析学家从中国男系意识形态中借用来的观念具体化和理论化而且可以揭示宗族是如何融合于中国社会的组织体系之中的),可以为研究华北地区宗族组织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摆脱一族统治村庄的旧思想,北方宗族就并不是苍白无力的,虽然它并不庞大、复杂并未拥有巨额族产、强大的同族意识,但在乡村社会中,它仍起着具体而重要的作用。(《文化、权力和国家》p81-p82)杜赞奇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考察南方和北方的家族制度和活动,仍是十分有益的。当前我国南北方农村家族制度和活动的差别首先源于它们家族传统的不同。北方农村家族一般不具有南方农村家族那种悠久的传统。因此,在活动方式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一般说来,北方的家族不注重象南方家族那样的建祠、修谱和祭祖的活动,它们的活动多半比较注重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表现出对涉及家族共同利益的事件的关注。在组织形式上一般也较为松散,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但是,中国现时南北方农村的家族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在对家族成员认定上,它相对放宽了尺度,南北方农村都出现了对姻亲的包容和承认。在南方地区,还通过宗亲会的形式模糊了血统传承的界限,并通过修谱的形式将对姻亲的放宽和血统的模糊合法化。第二,在宗族领袖的遴选方面,由于八十年代以后崛起的家族不再拥有族产和更多的资源,现在也不再强调年龄和资望,改变了论资排辈的倾向,而着重于推选那些作为新一代农村精英的年富力强、精明强干、有文化、拥有资源的中年人甚至青年人来担任。第三、在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南方有些地区的家族表现出更强的理性色彩,在族规和活动等方面尽量顺应政府的要求,避免发生冲突从而换取地方政府对家族活动的默认或支持(当然,也有非理性家族活动如械斗的存在)。而北方地区因为其松散的组织则很容易得到政府的包容。第四,南北方农村的家族都出现了组织形式松散化的趋势。第五,或许是最重要的,随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南北方家族成员在自己的日常经济活动中都表现出一种日益加强的理性化的趋势,即在经济活动的人际交往方面更多的表现出一种理性的考虑(利益的驱动)。以此来决定自己对待他人的原则。这表现在家族内部的亲疏日益不以血缘来决定以及拟似家族关系的发展。则将改变以往差序格局的内涵。因此,这也将改变我们家族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对农村家族活动及家族存在的基础的若干分析。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基本上是按照原已制定好的纲领来推进在农村的革命的,农村原有的家族(宗族)被视为封建统治的基础和封建文化的残余必然在被扫荡之列。但是与应被消灭的地主阶级不同,农村的家族是在相对封闭的世居之前提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民间的社会组织,从阶级分析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多数不属于打击对象的群众在内。所以政府的做法是分步进行的:土改没收作为族产的族田,斗倒属于地主阶级的族里的领袖(如族长),同时剥夺了原来家族(宗族)所具有的一些行政和司法的权力,但是族里的一些活动如祭祖、上坟并没有完全被禁止。合作化及随后的公社化解决了土地公有问题,宗祠也就成了公共财产,可以由集体来处置。集体生产也限制了农民个人的行动自由,族人共同祭祖的观念因此逐渐淡化。在公社化以后的移风易俗的运动中,与家族(宗族)文化有关的礼仪和规范也被简化或被革除。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切与家族(宗族)的有关的外显象征符号(如族谱),只要被发现了的,则统统作为“四旧”被铲除。这时,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外表看确实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我们的看法是,家族或宗族的深厚基础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形成于血缘这样一种先赋的社会关系之中,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家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的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家族或宗族的边界。而国家权力的介入及其“对传统的空间制度的改造(包括对经济流通的严格控制,对庙宇体系的摧毁,对地方文化的管理,对地方仪式的废除,等等),人们传统的对外交往的渠道收到了空前的抑制。在传统交往渠道大幅收缩的情况下,人们就更可能依赖那些幸存下来的(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极为有限的关系网络。所以人们为适应国家权力造成的快速变迁,常常要借助于对传统智慧的创造性运用、对幸存的关系网络的强化利用。因此,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有可能加强”(赵力涛:1998)。事实上,中国农村的家族组织、家族意识与家族活动,固然会体现在家族仪式、家族象征符号(如族谱、祠堂等)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是活生生的东西,流淌、浮现、改变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日常社会生活等领域),从而给自己带来长久的文化意义上的生命。它们为每个农民所传承,也在每个农民身上得到体现。这正是以往的农村家族或宗族研究所忽视的东西。因此加强对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家族意识、家族组织和家族活动的研究无疑将大大丰富、生动和深化我们对中国农村家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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