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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C10-1康健人壽歡喜防癌十年定期保險康健人壽歡喜防癌十年定期保險康健人壽歡喜防癌十年定期保險康健人壽歡喜防癌十年定期保險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給付項目::::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之返還所繳保險費之返還所繳保險費之返還所繳保險費之返還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不參予紅利分配不參予紅利分配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本保險本保險本保險「「「「癌症癌症癌症癌症」」」」及及及及「「「「原位癌原位癌原位癌原位癌」」」」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本本本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0800080008000800----011011011011----709709709709;;;;傳真專線傳真專線傳真專線傳真專線::::02020202----7726772677267726----1876187618761876;;;;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電子信箱(E(E(E(E----mail)mail)mail)mail)::::Cigna_service@cigna.comCigna_service@cigna.comCigna_service@cigna.comCigna_service@cigna.com。。。。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第第第第一一一一條條條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第第第第二二二二條條條條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發生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傷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藉由病理組織切片、細胞學、血液學、影像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惡性腫瘤者。本契約所稱「原位癌」係指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發生,而屬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為下列編號之癌症。230:消化器官原位癌。231:呼吸系統之原位癌。232:皮膚原位癌。233: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234: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自出生後第一次罹患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義之「癌症」或「原位癌」。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記載於書面文件之金額為準。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一、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二、第六至第十保單年度內: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百五十。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未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係指實際所繳保險費之總和。二、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係指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第第第第三三三三條條條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99.09.06(99)康商字第118號函備查TRC10-2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第第第四四四四條條條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第第第第五五五五條條條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或原位癌、或本契約期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下列各項保險金:一、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二、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三、滿期保險金。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第第第六六六六條條條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第第第七七七七條條條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每一墊繳日週年日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第第第八八八八條條條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TRC10-3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第第第九九九九條條條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第第第第十十十十條條條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主動給付解約金予要保人。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一一一一條條條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二條二條二條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的給付第第第第十三十三十三十三條條條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原位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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