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德国宗教改革运动基本上是男人们的事。但是,运动冲击了禁欲观念,提倡了婚姻,关闭了女修道院,因而对于女性世界也是一种强烈震撼。一些现代学者据此理想化地认为这一时期是欧洲现代家庭的诞生日。在此之前是禁欲、独身、死婴、乱伦、女巫和修道院林立;在此之后是普遍的婚姻、和谐的夫妻关系、健康的婚姻立法和妇产科医学。1宗教改革时期婚姻改革的核心是婚姻世俗化。妇女摆脱了在宗教怪影中充当贞女、生育工具和性动物的地位,又被套人了世俗社会宗法的、家庭的和经济的桎梏之中,成为社会偏见和缺席的牺牲品。由新教僧侣发起的婚姻改革因而是一束照亮过黑暗隐秘的女性世界的奇特光亮,它的闪烁与熄灭,却没有改变妇女在社会上受欺侮被扭曲的境况。一人的婚姻,是人的情感、性行为和家庭关系在社会立法程序上的认可。人们根据自己的情感发展编制爱情故事。社会的法律程度却根据自己的政治的、社会的和道德的标准对此进行恩赏惩罚。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由于婚姻的审判权掌握在崇尚禁欲精神的天主教会手里,婚姻的法律标准就变得相当模糊不清,婚姻也呈现出严重的不稳定性。禁欲的观点是把人的性欲和性生活当作精神信仰和灵魂得救的对立物。排斥性爱和婚姻生活被视为一种精神与信仰的发展,因此成为进入上帝纯洁之国的必要条件。引用15世纪欧洲著名的神学家杰尔森(JeanGerson)的话,就是“世界上没有比独身更令上帝欢喜,没有比处女与童身更让上帝喜爱”。2禁欲在这一层次上与上帝、精神完美、真理、纯洁等宗教价值结合为一体,因而成为基督教修道者必须奉行的普遍原则。禁欲作为一种宗教原则在理论上应该是不受性别的局限同时适用于男女两性的。但是在具体应用上,男女两性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女性被认为是性欲的挑起者,男性则是被动的受害者。基督教神学家把女性解释为一种性动物,说她们像野草一样提前开花早熟,因而无法长成常青大树。又说她们生具缺陷,如果不受精于男子,子宫就要萎缩。3女性的这些弱点使她们易受魔鬼引诱,并使本来可以得救的男子坠入魔界,受地狱无限之苦无法超度。这些对妇女的污蔑在中世纪后期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意识。16世纪一句德国谚语说:“娶个妻子就是引魔鬼人身。”又说:“如果你的日子过得太舒服了,去娶个妻子。”4禁欲理想的实现依赖于修道院的发达和僧侣教士的独身制度。要使世界不受女性魔欲的引诱,最好的办法之一是把大量适龄妇女送入与世隔绝的修道院去。教会视妇女为原罪的化身,并没有对女性的灵魂得救抱多大期望。当时德国女修道院的数目远远超过男修道院,如在斯特拉斯堡(Stasbourg)15世纪时仅有男修道院1座,女修道院却有8座。在14世纪的科隆(Cologne)约有一百多个修女之家,每处住10到12个修女,修女数占了这座人口一万1这主要是哈佛大学历史教授斯蒂文·奥茨门德(StevenOzement)的观点,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教授布雷迪ThomasBradyA.Jr.)认为奥茨门德过于理想化。与奥茨门德观点不同或相反的美国学者有托马斯·塞夫勒(ThomasM.Saftley),玛丽·弗斯尼(MerryWiesner)等。2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巴勒门·格劳瑞克斯编(JeanGerson,Oevrrescompletes,Ⅶ;ed.PalemonGlorieux),第416--421页,巴黎1966年版。3参见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StevenOzment,WhenfathersRuled,FamilylifeinReformationEurope),第11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伊安·麦克里:《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妇女的观念》(IsnMaclean,TheRenaissanceNotionofWoman),第28--46页,剑桥1980年版。4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3页。多的城市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5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最热烈提倡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独身,还积极鼓励了他的3个兄弟6个姐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别为他的4个年轻妹妹担忧,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积极鼓励她们奉行禁欲独身。6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人间的僧侣教士取得了神性,成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而取得的。专职侍奉神的修道院僧侣或教区中的主教、教士、神父,均要宣誓与上帝结合,佩戴上代表结婚的戒指后,才能正式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604年教皇列高利颁布第一个教土禁婚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7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类:前者是具有神性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的僧侣,后者是没有神性只有通过教士才能与神交往的芸芸众生。到了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制度已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个政府目标。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基于这种信念而成立:在僧侣中推行彻底的独身制度;在妇女中间提倡禁欲,兴办大量女修道院安置她们;在俗人中间提倡不婚单身,不得已才让他们结婚,以避免肉欲泛滥危及社会。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止在婚姻范围内,当可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泄。上述政策有其理论基础,在《圣经》中圣保罗说:“我说的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8这番话把婚姻看成了围隔性欲的樊篱,又引出了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誓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式婚姻),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为。在婚姻樊篱内,教会提倡一种没有快感和欲念的性生活。其理论是圣徒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妇女工具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断言:“女子是魔鬼愿望的工具;妻子是丈夫的工具;作为母亲,女子又是上帝造物的工具。”奥古斯丁并且认为女子可以被赞被咒。如果她成为性欲的目标,她就被咒;反之,如果她为丈夫和孩子尽自然之责,就被赞美。913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奥古斯丁的话进一步作注解,他说女人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帮助男人的:“不是帮助男的别的什么(别的一切男子可以请别的男子更好的来帮助),只是帮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10妇女工具论置女子于受辱地位,因此两性生活只是男子欲望的实现,对女子来说毫无欢悦可言。在禁欲主义的阴影下,当时家庭内性生活不和谐应是普遍现象。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的婚姻政策,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40%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几或十几岁的寡女为初婚的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1/3至1/2的儿童在5岁前夭折。11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的禁区,例如1552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5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3页。6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第416--421页。7弗吉基留斯,弗姆主编:《宗教百科全书》(VergiliusFerra,ed.TheEncycolpemaofReligion)第135页,新泽西1987年版。8《圣经·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第1--10节。9参阅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一卷,第七、十四、十九章,《奥古斯丁文集》爱丁堡1871年英文版10参阅托马斯·阿奎那:(神法大全),第十三卷,第一章,命题92,伦敦1912年版。11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页。他想观察生育过程。12此外还存在大量修女和女巫。从1400年至1700年在欧洲至少有8万名妇女因从事女巫活动被判处死刑。13在此情况下根本谈不上稳固的家庭关系。禁欲主义政策不仅没能达到净化社会的目的,反而激起更多的淫乱和腐败。新教改革家安德拉斯·奥赛德(AndreasOsiander)在1537年向纽伦堡市政府报告说至少有19种乱伦现象应当制止,包括公公娶儿媳妇为妻或儿辈娶母亲的姐妹为妻。14在婚制上非法婚姻和非婚性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没有在教士面前交换过婚誓,这类两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例如赫尔曼(Hermann)是瓦因城(Weinsberg)的一个体面商人,他28岁的时候与他父亲的女仆发生关系,并在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女仆的父亲希望赫尔曼正式承认与他女儿的婚姻,并诉之于教会法庭。法庭判赫尔曼为未婚和无罪,因为他与女仆虽有性关系并生有一女,但并没举行过交换婚誓的仪式。15这个判例意味着男人可以任意地侵犯女性而不受法律惩罚,还意味着受到性侵犯的女性反而被认为是有罪的一方。因为女人是魔鬼欲望的挑逗者,所以要承担性行为的一切后果。至于在僧侣中间推行禁婚制度是否提高了教会的神性和威望,也是值得怀疑的。教士禁婚制度导致了教士的性变态,而广大的信教妇女则成了他们的牺牲品。有一个神父承认他曾与一个女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由于他与女信徒的丈夫是朋友,最后他中止了这种行为。不久他又暗中蓄妾,并且不断逼迫那女子避孕。那女子死后,神父又继娶了第二个妾。她为他生了17个子女。他说当他缴纳了“蜡烛费”后,教会默许了他的蓄妾。16另一个调查报告揭露忏悔师的腐败现象。有一个忏悔神父居然与二十几个向他忏悔的妇女有着性关系。17其它各种腐败现象情况不一,不胜枚举。大致言之,中世纪后期禁欲主义婚姻政策的推行,最后走向了它的反面,成为社会畸形变态及社会腐败的源泉。二新教改革家兴起而呼吁婚姻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教会干扰的、非禁欲的世俗婚姻制度。起因如下:一、教士禁婚制度起于教皇的敕令,并不见于《圣经》。如果教士通过禁婚即具有神性,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通过上帝而自我圣化。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提出“每个基督徒都是自己的牧师”这一命题,否认信仰与灵魂得救必须通过教士才能实现的观点。教会不具神性,禁婚制度更不可能成为教会神化的渠道。二、禁欲主义导致社会腐败,应予取消。三、改革家关心建立世俗社会秩序的问题,视家庭为社会基本结构之一,与国家、教会一起构成社会秩序三要素。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应予大力提倡。婚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破除禁欲主义,宣扬结婚幸福论。马丁·路德在1522年发表《基督教徒的婚姻》一文,指出“婚姻不仅孕育健康的身体、完美的道德、财富、荣耀和家庭,而且还使城乡之中一切的性行为具有了意义。”18同文中路德还指出:“如果父亲为孩子洗尿布或做别的事,上帝、天使及天地万物都将为此微笑。”19当时的婚姻改革家提出这样口号:12参见M.J.图克:《儿童的一天:十五和十六世纪英国儿童》一文,载D.马乌斯编(儿童历史)(M.J.Tucker,“TheChildasBeginningandEnd;FifteenthandSixteenthCenturyEnglishChildhood,inDeMause,HitsoryofChildhood),第238页,纽约1947年版。13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页。14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48页。15参见库斯但丁·霍尔卜姆编:《瓦因城志》(KonstantinHohlbaum,ed.DasBuchWeinsberg)第五卷,第143页,莱比锡1886年版.16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5页。17载奥托·克勒门主编:《宗教改革初期的小册子汇编》(OttoClemen,FlugschriftenausdenentenJahrederReformation),第161页,莱比锡1907年版。18马丁·路德:《基督教徒的婚姻》,载《马丁·路德全集》(martinluther,“OntheEstateofMarriage,”inJ.PelikanandH.Lehman,cd.Luther'sWorks)第45卷,第44页,美国圣·路德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