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重点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规则比较6.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理解6.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6.1.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6.1.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6.1.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6.1.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6.1.6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6.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掌握6.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重点掌握6.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6.2.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6.2.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6.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6.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6.2.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6.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6.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掌握6.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重点掌握6.3.2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6.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6.3.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6.3.5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6.3.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6.4外资企业法掌握6.4.1外资企业的特点重点掌握6.4.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6.4.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6.4.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6.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及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二)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运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注意: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计划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无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市场购买);(3)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其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无须优先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二)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的出资方式有:1、现金2、实物3、场地使用权(中方)4、工业产权5、专有技术6、其他财产权利(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都加以限制。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三)外商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五、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股权式企业: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二、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规定见教材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任期4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一是购买物资,二是销售产品。2.财务会计管理: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第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第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3.劳动用工管理。6.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外国合作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制(委任制)三、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四、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部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6.4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经营管理一、外资企业的特点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生产经营管理劳动管理财务会计管理6-1案例分析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定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中方拟定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来。(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①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做何调整?②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③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1995年)6-1案例分析参考答案①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注册资本总额为21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为107.1万美元;按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为102.9万美元。②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方分期认缴出来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③不合法。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故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减少30%注册资本的计划是不合法的6-2案例分析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列“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6-2案例分析续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