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破篇第一节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开滦集团公司爆破工。第2条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第二节上岗条件第3条爆破工必须由从事两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采掘生产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经政审合格,没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4条爆破工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此项工作,并持证上岗。第5条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相关知识:一、掌握爆破操作、爆炸材料性能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熟悉煤矿通风、瓦斯、煤尘安全管理知识,熟知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危害。三、认识爆炸材料管理的重要性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四、学习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业规程》及本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三节安全规定第6条爆破工的职责一、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二、负责管理所支领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三、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第7条爆破工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第8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的规定。一、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确须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lm。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七、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除外)。八、根据作业规程规定和现场条件,确定符合爆破现场实际的装药量。第9条警戒距离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不小于30米;有夹矸或崩矸时不小于50米。二、煤巷掘进:平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5米;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50米;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小于100米,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75米。三、岩石开拓工作面:平巷开拓工作面不小于200米,并设有遮挡物;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100米;上山开拓工作面不小于250米,并设遮挡物;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100米。第10条有下列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一、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二、回采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内,有煤尘飞扬、积存或掘进迎头20米以内不洒水灭尘时。三、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留有伞檐或炮道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四、工作面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五、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循环风未改善之前。六、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七、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八、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九、炮眼内发现有异状、煤岩松散、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透老空等情况时。十、放炮地点杂散电流超过30毫安时。十一、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十二、爆破地点没有满足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水炮泥时。十三、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爆破作业方法挑顶煤。第11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第12条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放炮。第13条严禁用爆破方法处理老塘大块和煤矸。第14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第15条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第16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炸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第17条必须使用经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第18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第19条突出煤层掘进放炮时,其回风流范围必须停电撤人,此项工作由现场班长负责。第20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第四节安全确认第21条安全确认具体内容:一、所携带的爆破使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有效。二、对所要爆破作业地点的安全规程及有关措施是否熟知。三、背运炸药和雷管的箱子是否完好。四、支领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与支领单是否相符。五、支领炸药和雷管的安全等级与使用地点要求是否相符。六、爆破地点的瓦斯、煤尘、通风、顶板、支架、炮泥等是否符合要求。七、炮泥和水炮泥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八、装药放炮前,是否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截人拉线挂牌及交换牌制度。第五节操作准备第22条爆破工在入井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支领瓦斯检定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按质量要求自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带入井下使用。二、支领发爆器。应检查其发爆能力,可将操作开关钥匙转到充电位置,观察指示灯是否发亮(只准在井上检查),通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用短路方法(在发爆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的能力;并检查自带发爆器钥匙是否能在所带发爆器上完好使用。三、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足够的联接线。爆破母线必须符合“MT/T930-2005煤矿用阻燃爆破母线技术条件”之要求。母线长度不大于50米时,电阻不大于4.5Ω;母线长度不大于100米时,电阻不大于9Ω。四、根据爆破地点,带好符合装药工作要求的炮棍和掏勺。五、按质量要求自行检查好爆破材料(炸药、雷管)背运箱,符合要求方可支领炸药和雷管。六、按要求带好长度不小于6米的检查瓦斯用的长胶管。第23条装药前,首先检查炮泥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炮泥的数量由炮眼的数量决定;炮泥的质量为:黄土:沙子=3:1,均匀和好,不软不硬为准。第24条放炮前的准备工作。一、收拾工具。将掘进工作面的机电、安全检测仪器等设备,均撤到安全地点,回采工作面的固定机电设备要保护好。二、爆破工必须最后撤离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三、爆破工同瓦斯工一起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爆破。四、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灭尘情况,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爆破。五、加固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支架,防止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六、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是否存在循环风等。七、爆破前,打开工作面净化水幕。八、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爆破工只有接到允许放炮的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第六节操作顺序第25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通风、瓦斯、洒水等→检查炮眼→撤离人员→进行装药→设警戒→检查瓦斯→联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进行验炮→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工作→收尾工作。第七节正常操作第26条炸药和雷管支领的注意事项。一、进入药库,必须出示要害证或证明信,否则不准擅自入内。二、支领炸药和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凭证支取炸药和雷管。三、经过培训的背药工凭背药证背药,并且必须在爆破员监护下进行背药工作;炸药必须由爆破员支取,背药工箱子的钥匙必须由支取炸药的爆破员保管。四、爆破员在支交炸药和雷管时,不得同时进行;有条件的井下药库应施行分窗口收发。五、按支领单支领炸药和雷管,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做一般质量检查,与帐相符。六、对付给的炸药和雷管,要认真检查与使用地点是否相符。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或有瓦斯的岩巷中都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符合爆破地点对炸药安全等级的要求。七、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放在火药箱内保管。八、一切符合要求后,及时将存放爆破材料的箱子加锁,方能签字或盖章。第27条炸药和雷管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并加锁,否则不准运输。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二、爆破工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公斤,并且要求雷管与炸药分箱背运;多余的炸药指派专人(必须是背药工或爆破工)运送,每人不得超过20公斤。三、爆破工和背药工携带炸药和雷管时,不准在交接班时间内与其他工人同时排队上下罐和乘车。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四、二人以上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不能在一起并行,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五、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中途休息时,不能在有人集中或运输频繁的地点休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准坐箱子。六、严禁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运送爆破材料。在水平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炸药,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自行背运。七、背运爆炸材料时注意车辆、机电设备等,防止出现事故。第28条在工作面存放炸药和雷管注意事项。一、爆炸材料箱子必须随时加锁;存放时由爆破员看管。二、爆炸材料箱子必须存放在支护完好、远离电缆、运输机械和电器设备的无淋水的较平整的地点。三、存放地点不应有其他无关人员停留休息,严禁任何人坐在爆炸材料箱上。四、每次放炮时,都把爆炸材料箱子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第29条在工作面存放发爆器及其注意事项。一、爆破工到达作业地点后,应要求现场班组长对发爆器装箱上锁,上锁后将发爆器和爆炸材料一同放在安全地点看守。二、发爆器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的比较干燥的地点,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放在煤炭堆积或潮湿的地点;在有淋水的地点使用时,应用胶皮或雨衣盖好。三、发爆器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各部件完好情况。螺丝不得有松动现象,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上井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检修。第30条装配起爆药工序与操作必须注意下列事项。一、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闭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起爆药卷只准由爆破工装配,严禁由其他人代替。二、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