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与整改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旨在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作业环境,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分为部门、单位内部的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以抽查形式为主。第三条部门、单位内部日常安全检查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系指部门、单位及班组两级的自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一般每周进行两次,各生产班组必须每天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本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第四条公司月份安全大检查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主管领导参加,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㈡矿区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生产技术部采矿、测量负责人,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矿区负责人,安全督导员和施工队负责人联合组成。㈢公司驻地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机电部门电气、设备技术人员,物业管理部主管人员,综合办公室主管人员,财务预算部主管人员及选矿厂主管人员组成。㈣安全检查结束后,由安全环保部召集检查组人员进行情况汇总,召开安全例会并下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载明: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㈠各矿区要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负责如实填写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记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下井检查。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为了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真正使安全管理趋向现场化,充分发挥采矿工程部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规定: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业务主管: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同时,为了更好的为采矿坑口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支持与服务工作,对安全、生产、设备、水电部门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规定如下:①、安全环保部: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业务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②、生产规划部: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高级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③、设备管理部、水电车间: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⑵、本制度对业务主管以上领导干部下井次数予以规定,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的具体规定,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⑶、下井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①、在带班期间负责及时处理和协调井下生产及安全的一切事宜,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解决各类问题,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危及作业人员生命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②、带班人员要突出检查重点,下井检查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要发现突出问题,并组织解决,出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工作日志,详细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解决办法及交办人员和限期等,确保大问题不过夜,小问题不过班。③、实行井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接班的带班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生产组织、设备设施、治安护矿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交办当班生产及安全生产相关事宜。⑷、管理及考核:①、安全环保部要将本制度所涉及部门及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进行统计,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将下井带班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采矿工程部及与井下业务有关的单位要将本单位管理人员下井情况在公司每月首次生产调度会上予以通报。②、为及时了解带班人员出勤情况,由安全环保部牵头,人力资源部、督查组、审计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查带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记、跟踪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③、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六条节假日、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如国庆、春节等)停产前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冬、夏季要分别进行“四防”检查,夏季要进行防汛专项检查。第七条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需按规定派出安全检查人员,如因未派专人而导致检查漏项,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九条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玩忽职守而引发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第十条每次现场安全检查后,安全环保部都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达时给予验收。对限期整改未达标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内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归档。第三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使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年终,公司应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发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文件。第三条公司安全工作目标的制定,应为人身伤亡、重大环保、重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千人负伤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按上级规定确定,并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但不能分解给员工。第四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安全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第六条在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中,安全指标应占有一定比例,实行伤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节三级安全教育第二条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㈠公司级教育。新员工进公司,首先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再介绍到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介绍选矿厂和矿区的特殊危险场所和职业危害。3、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介绍公司及行业中的典型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㈡车间(部门)级教育。根据新员工的岗位类别,车间(部门)级教育分别由选矿厂、矿区及各部门负责,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1、本车间(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特点。2、本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本车间(部门)的有毒有害因素。4、本车间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5、本车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㈢班组级教育。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1、本班组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2、本班组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维护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三条班组教育合格后,由班组长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防护工作,监护一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第三节转岗安全教育第四条转换工种(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员工的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特殊工种除外),按照车间(部门)和班组安全教育程序进行。第五条转换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教育培训试卷,由车间(部门)负责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七条从普通岗位调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五节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八条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参观、学习和实习期的长短决定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对于短期内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安全环保部要派出有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陪同,负责参观和学习人员的安全。对于长期学习和实习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专人看护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六节全员培训第九条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如下: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㈡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要求。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知识。㈣本公司及同行业的典型事故案例。㈤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第十条对外委井巷施工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协助完成。第五章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第一节事故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一)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