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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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2011年修订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编写说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煤炭产量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不会明显改变。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十一五”以来,在全国煤炭产量增长40%的同时,全国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三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51.1%和55.7%;二是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5.5%和70.7%;三是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显著下降,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09年的0.892。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炭安全监察系列》为主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及隐患治理等经济政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11月3日(国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正式颁布的版本。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三次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修订。针对近年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于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对《煤矿安全规程》第4次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订只是在原4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增加和减少条款,不打破《煤矿安全规程》的整体格局。本次修订共修改其中39条,主要内容如下:1.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是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要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2.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据统计,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致人身死亡事故发生,如骆驼山煤矿和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都有明显的透水征兆。为吸取事故教训,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3.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钻眼进行探放水工作。4.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5.对水淹区下采掘作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高水害防治工作水平。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对水害严重、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为了更好地推动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贯彻,我们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修改条文逐条进行分析和解读,并辅以典型事例加以说明,以尽量满足基层的需求。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谅解!《<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2011年3月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管条例》,制定本规程。【名词解释】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管条例》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实施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共8章50条。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共5章50条。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条文解释】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目的和依据。《规程》制定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条件艰苦,工人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井下生产系统复杂,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煤矿企业存在安全装备水平和工人素质偏低等不安全因素。导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受伤亡、职业病危害困扰伤害,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这是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要求。《规程》制定意义: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规程》制定依据:一要符合上述法律和条例要求,二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状况,三要努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引入先进管理观念,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煤矿管理方面较为全面、权威和具体的一部基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条文解释】本条是对《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所有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所有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名词解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并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3)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形成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4)本条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改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技术范畴包括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开发与应用等,内容较多。作为《规程》,只能规定对煤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不能将社会或政府的职能强加给企业。(5)本条增加了要求建立设备、设备检修制度的内容,目的是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设施运行良好,实现安全高效生产。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使用量也越来越多,对安全生产影响也越来越大。据统计,因电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比例较大,而生产电火花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井下防爆电气维护和使用不当。另外,为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必须对事故前设备、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确认,保留检修记录十分重要。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条文解释】本条是对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装备的规定。安全生产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本条把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纳入规程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煤矿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安全生产,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把设置安全生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纳入规程规定十分必要。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撒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名词解释】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这是安全生产方针所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的规定。(1)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等。(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生产活动进行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都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职工突然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如瓦斯超限,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到安全地点,就可能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本条赋予职工在险情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体现对保证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名词解释】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高安全素质的一种手段,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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