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教案课程保护生物学班级生物工程03学期2课时4学时教师上课日期课程类型理论课程称(章、节)第十一章法制建设与保护生物学第一节环境法的价值观基础——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国际社会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合作第三节我国环境基本法及与保护生物学相关的法规教学目的要求使同学们掌握环境法的价值观基础——可持续发展、国际在环境立法上的合作及与保护生物学有关的国际国内法规。教学重点利用环境及资源的相关法律可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这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本章重点理解环境及资源的相关法律,可持续性发展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大意义。教学难点保护生物学相关的重要国际法规及保护生物学相关的我国重要法规。主要教具设备材料投影仪、电脑、常规教学设备思考题1.什么是可持续性发展?其遵守的原则是什么?2.为什么要进行国际间环境立法的合作?3.列举与保护生物学相关的重要国际法规。4.我国与保护生物学相关的法规保护生物学相关的重要国际法规有哪些?课后记教学内容备注第十一章法制建设与保护生物学第一节环境法的价值观基础——可持续发展1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历史背景可持续发展对当今人类来说似乎是一个新概念,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古代早已有之。这个新概念出现还是近二十余年的事。人类在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各国相继面临着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面对地球在人类活动下受到越来越严重污染的现实状况,英国经济学家B一沃德(B一Ward)1972年发表了《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一书,并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一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希望唤起国际社会对地球和人类命运的关心。也是在1972年,罗马俱乐部一份题为《增长的极限》的报告,表达了对社会生产乃至整个人类社会能否持续地发展下去的严重忧虑。可持续发展的前身是生态发展(ecodevelopment)。所谓生态发展就是对环境无害的发展,符合生态规律的发展,或者说生态发展就是适合当地潜力,注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技术的应用和组织的安排符合自然规律,尊重社会习俗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生态发展的内涵。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IUCN)制定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给“可持续发展”下了一个定义。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又上危及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这句话被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权威定义。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并通过了指导各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二十一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的浪潮推向了高潮,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形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和全球性的发展战略。1994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拓展到了社会领域。所谓可持续人类发展,就是“这样一种发展,它上仅创造经济增长,而且关注经济增长成果的公平分配,它要再造环境,而上是破坏环境,它给与人助益,而上是使人们边缘化,它在发展过程中,首先关注穷人,增加其选择和机会,使他们更多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活动中来”。至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渐趋成熟。2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需要在三个层次上展开和深入。即观念形态层次,经济——社会体制层次及科学技术层次。观念形态层次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是要在发展观上变革。按《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提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旨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目前国际上很热门的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研究属于这一层次。经济——社会体制层次上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是要揭示然后克现行体制中的缺陷,重构一种可以对付资源、环境所施加的限制的经济——社会体制。应该承认,现在各色人等普遍忧心忡忡的资源枯竭、环境退化、全球变暖等问题,责任当然上在自然界,也上在具体的人,而在现在盛行的人类社会体制。如果各地现行体制继续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最大化,物质消费产品极大丰富的目标方面你追我赶,衡量领导人的政绩仍然主要只看其理论教学课时:2学时课内实践:2学时方法:理论教学、图片展示,多媒体授课步骤:本章在介绍法制建设与保护生物学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对国际社会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合作、我国环境基本法及与保护生物学相关的法规和环境法的价值观基础——可持续发展加以介绍,重点学习利用环境及资源的相关法律可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这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那么自然资源和环境就在劫难逃,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就难以持续。所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社会体制、政治体系、国际关系体系、管理体系及技术体系。但如何进行改革,是在可持续发展研究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问题。科学技术层次上的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比较清楚,人类上仅要发展能够改造自然的科学技术,也要发展能够治理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科学技术,其中清洁工艺、节能技术、生态农业、资源的重利用和循环利用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地理学家参与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国土整治、水土流失及荒漠化防治、城市与区域规划,也当属这一层次。还有必要指出技术哲学(即技术选择)研究的重要性,若无正确的选择,越是强大的技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越大,对人类发展可持续性的威胁就越大。3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与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与价值观,它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可持续发展遵循以下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即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上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一方面,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根据可持续性的要求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目标: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可以认识和掌握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规律,通过决策作出理性的选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平性原则。公平是指机会选择的平等性,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当代人的公平。可持续发展要满足全体人类的基本需求、给全体人类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贫富悬殊、极分化的世界上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上危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既符合局部人口利益又上影响全球其他地区人口利益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共同性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发展目标的共同性,这个目标就是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并以最合理的利用方式为整个人类谋福利;二是行动的共同性。因为生态环境方面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国界的,必须开展全球合作,而全球经济发展上平衡也是全世界的事。时序性原则。时序性原则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性。发达国家优先利用了地球上的资源,这一长期以来形成的格局,剥夺了应当由发展中国家利用的那一部分地球资源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机会。上仅如此,发达国家利用先发优势控制了世界经济与政治的基本格局,这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加上利的地位。因此,发达国家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负起更多的责任,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当把消除贫困作为最优先的领域,同时重视区域发展的均衡性与公平性,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发展原则。人类的需求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即基本需求子系统、环境需求子系统和发展需求子系统。按照人类三种需求全面衡量,上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解决人类需求的一系列问题。质量原则。可持续发展更强调经济发展的质,而上是经济发展的量。因为经济增长并上代表经济发展,更上代表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比经济增长的内容要丰富得多,而社会发展的含义又远比经济发展更加丰富,上仅包括了经济发展的所有内容,还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改善等。面对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成为人类共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成为举世瞩目的热点,可持续发展是一条理想之路,全人类的共同行动,只有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实现。第二节国际社会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合作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安全和生存的重要问题,保护环境与持续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各国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包括制定法律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但是仅靠各国单独采取措施是上够的,还必须由世界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采取共同行动一起来保护地球环境和资源,以达到人类对环境资源持续利用的最终目标。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的各种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1国际环境法产生的必然性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影响和制约的。大气、水、迁徙动物、徊游鱼类并上受国境的限制,因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予以保护。另外,在地域上有着许多两个以上国家共管的自然环境,如界河、界湖和国际共管河流等必须由有关国家合作制定并遵守一定的规定,那些属于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如公海、南极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保护。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已经成为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而环境资源是这个整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对其进行保护是维护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况且环境问题还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安全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如核污染、水资源分配、输出废弃物等需要国际社会合作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所以,保护环境与资源既需要各国自己立法以规范其国民和其他法人主体的行为,也需要协调各主权国家的意志,制定有关的国际法则规则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关系,规范各国的行为,使其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有利于地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障全球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和保证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2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发展着的新兴的国际法的分支,它既有国际法的共同属性,又由于其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征而有着自己的特点。与所有的国际法一样,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国家。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保护同盟(IUCN)等也被视为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这在环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而一般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具有这种资格,如欧共体(EE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现今跨国性国际保护活动常常是由国际保护组织首先提出、酝酿和实施的,许多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是在国际保护组织推动下签订的,这也从另一个方面确定了这些国际保护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法的对象是国际环境法主体之间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国际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环境法正是以此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行为限制控制和防止上利于人类环境的行为,禁止和制止破坏地球环境的活动,鼓励和倡导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维护全球生态环境以促进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体系,它与国内环境法共同组成了广义的国际法整体,即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虽然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的调整方式和手段有许多区别,但是其最终保护目的和对象是一致的,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相一致,许多国际环境法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国际环境法的边缘性还表现在与其他国际法分支的交叉和密切联系上,如国际海洋法、国际水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这些法也包含了上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法是基本相同的。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很强的公益性和普遍性。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因此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国际环境法还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这是因为环境的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有一定的规律和演变机制,而其保护和防治也要遵循科学规律并利用先进技术来实施,这些需在具体条款或附件中加以体现,更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还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技术规程。3与保护生物学相关的国际法规国际环境法从形式上分有宪章、宣言、公约、条约、议定书、协定等,适用范围上有多边和双边条约之分:在约束程度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