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宪法的内涵,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2、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3、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4、我国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教学难点1、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2、如何了解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3、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师生对话、模拟法庭授课时数:6学时基本内容:引言: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必须懂法、守法,才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概述1、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各阶级之间、各民族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各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2、宪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再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立宪或修宪机构;在通过程序上,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有表决权的人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样确立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并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来说,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利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规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二)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它主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最高权力分配情况、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程序和方式等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政体与国体关系密切,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反映国家的本质,服务于国家的本质;国体决定政体,任何类型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通过一定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机关,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和管理。(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此结构形式之下,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发,适用了灵活的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2、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法律化,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根本法律保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五)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手段、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等国家经济生活的制度的总和。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形式。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分配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实行政企分开,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