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节的教学,使学生对我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知识及规范有基本的理解和把握,充分认识我国实体法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要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学重点和难点: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责任及其种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宪法的历史发展(一)世界1、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2、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法国(1791年)4、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1918年)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的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返回NEXT《法律基础》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内容上,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二、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有特殊的规定。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现代化建设宪法——国家的根本法返回《法律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规章公民的行为准则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返回《法律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提出修正案通过修正案修正案生效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返回《法律基础》NEXT3、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我国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教学内容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三)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三、基本经济制度1、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政治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返回NEXT《法律基础》人身自由权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四、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文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林某是某市市区一楼房第三层住户,家中养植有花草十余盆。因为害怕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便将花盆摆在阳台砖砌栏杆内侧的非常牢固的花架上。一天,林某七岁的儿子林×与邻居王某六岁的儿子王×在林家阳台上玩,王×为登高放纸飞机,不听林×的劝阻,将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砖砌栏杆上,然后踩着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不料,一只手却将栏杆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行人文某身上,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文某先后找王某和林某赔偿损失,却遭拒绝。请问:文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案例王某在某地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王某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声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了感谢。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王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为什么?分析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王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为什么?答:1: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因为该男子对轻生女并没有法律上和双方约定的义务.2.3:王某的照相机及治疗费由轻生女赔偿,王某给轻生女垫付的治疗费,由轻生女返还.如她是未成年人由家长承担.4.:由王某偿还给服务员,然后由轻生女或其家长返还给王某.5:针对你所说的案例,是不可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前约定.当然轻生女或其家长,自愿给付,那是另一回事.(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行为制度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符合法定形式。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四)民事权利制度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使用(对物的性能的利用)•收益(孳息,利用原物所取得的新增经济利益)收益(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债权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内容表现为债权实现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债的客体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继承权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法定继承:概念: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三、遗嘱继承:1、遗嘱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五)民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是以对权力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两年(二)特殊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2、未经声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