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外大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6支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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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第一节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第二节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第三节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第五节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国际货物买卖结算工具货币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第三国货币票据汇票支票本票一、支付工具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一)汇票1.含义:出票人开给付款人的,要求其在见票后或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书面命令。2.汇票的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出具汇票的人(2)付款人(Drawee/Payer):按规定支付汇票规定款项的人(受票人)(3)持票人(Holder):合法持有汇票并受领汇票规定款项的人(受款人)3.汇票的内容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4.汇票的种类(1)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商业汇票银行汇票(2)按付款期限不同分即期汇票:通常规定“见票即付”,但实际工作中并不是见票就立即付款,按惯例是在银行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交割。见票后XX天远期汇票:期限规定出票后XX天提单签发后关于“后”的计算:当日不计,次日记,到期之日记在内。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按付款时是否要求附带单据不同分光票汇票跟单汇票(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承诺到期兑现付款的责任的简称,只有远期汇票有承兑。通常使用的汇票是:※即期的、商业的跟单汇票。5.汇票的使用(略)汇票的使用通常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过程。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二)本票1.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在规定的期限由出票人自己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2.种类(1)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2)按付款期限不同即期本票远期本票(3)按是否记名不同记名本票不记名本票2.种类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三)支票1.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是“划线转账支票”,在支票的左上角有两条平行线,并记载银行,防盗领,使其流通时安全性更大。1汇票是支付的命令,本票是支付的承诺,支票是支付的委托。2汇票和本票是建立在债务关系上的票据,而支票是建立在资金关系上的票据。3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其次是本票和支票。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四)三种票据的特点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二、支付方式国际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一)汇付(付款)1.含义:进口商将合同规定的货款自行汇付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2.汇付的当事人(1)汇款人——进口商(2)收款人——出口商(3)汇出银行——进口地银行(4)汇入银行——出口地银行(解付行)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汇付的种类及业务程序(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拍发电报Cable、电传Telex、电讯Swift等给汇入行,指示其垫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速度快,费用高。在电汇方式下,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凭银行密押来确认电函的真伪。(2)信汇(MailTransfer,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其垫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速度慢,费用低。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票汇(DemandDraft,D/D)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票汇虽然是商业信用,使用的却是银行汇票。汇款人(买方)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卖方)1.合同中规定用电/信汇付款交款、付费。2.电/信汇申请书,3、电/信汇委托通知4.汇款通知5、付款电/信汇业务流程汇款人(债务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债权人)3、银行即期汇票4、寄交银行汇票通知书(票根)银行索款6凭银行汇票到5、向收款人寄交银行汇票票汇业务流程1.合同中规定票汇付款2、汇票申请、交付货款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4.汇付的性质和特点(1)汇付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是买卖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2)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因为票据的传递方向和资金的流向是相同的。付款人收款人1、票据的流转方向2、资金的流转方向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程序简便,约束少,费用低。(4)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商品特点和市场形势正确选择汇付的方式。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二)托收(collection)1.含义:出口商先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运出口,然后制备有关单据,将单据交付给银行,委托其代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2.托收的当事人(1)委托人——出口商(2)托收行——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进口地银行(4)付款人——进口商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D/A)4.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人(出口商)承运人1.合同中规定采用托收方式5.寄交托收种类和单据8.转交货款7、按指示付款6、按委托指示提示单据9、向委托人交款4、委托申请提交单据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5.托收的性质和特点(1)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任,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2)托收使用的是逆汇法,资金的流向与票据的传递方向相反。付款人收款人2、资金的流转方向1、票据的流转方向(3)托收是一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如何运用要结合实际。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序言:国际贸易最大的特点是买卖双方均不在交货现场,所以彼此间缺乏一种安全感,而汇付和托收这两种结算方式的共同性质都属于商业信用。当商业信用出现危机时,彼此的安全感便会进一步缺失。这必然会阻碍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在汇付和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那么,在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时能否将两者结合起来呢?各国贸易界和金融人士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努力。最终在19世纪初促成了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变革,信用证支付方式便应运而生。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不信任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目前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1.信用证的含义开证行应开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并附有一定条件,只有在受益人完全满足有关条件后才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书。2.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及其责任。(1)开证申请人(通常情况下为进口商)(2)开证行(3)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4)通知行(5)议付行(6)付款行(7)保兑行(8)第二受益人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3.信用证的内容(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关于对汇票的说明(3)关于对单据的说明(4)关于对装运和保险的说明(5)关于对货物的说明(6)关于其他特殊说明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4.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了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L/C有关当事人只受L/C中所列条款的约束,而不再受买卖合同条款的约束。(3)信用证业务的标的是单据有关银行在处理L/C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而在审核单据时是按“严格相符”的原则办事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L/C要求的有关单据,开证行便履行付款责任,因此,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5.信用证的收付程序开证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开证行受益人承运人1.买卖合同规定L/C付款3.开证转交2、申请开证9.付款赎单4、通知7、交单议付第二受益人9.偿付8.索款保兑行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1)按是否要求受益人提单分:光票L/C跟单L/C6.信用证的种类(2)按开证行的责任分:可撤销L/C(UCP600取消了)不可撤消L/C(3)按是否需要保兑分:保兑L/C不保兑L/C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4)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即期L/C远期L/C(5)按兑付方式的不同分:议付L/C承兑L/C即期付款L/C远期付款L/CP214——UCP600首次引入了“承付”(Honour)的概念,并明确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的行为。而且还要求任何L/C必须明确其适用于何种兑付方式,所有才有了这种分类方法。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①议付L/C(议付兑付:Availablebynegotiation)是开证行邀请其它银行预先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及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的L/C。实际上就是受益人可以向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进行交单议付的L/C。这种L/C又分为:公开议付L/C(自由议付)-任何银行-对受益人方便限制议付L/C-指定银行-对受益人不便这种公开议付的L/C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最多,因为它满足了“议付”的条件,有利于受益人较快收回货款。(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时间紧审单可能有误)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②承兑L/C(承兑兑付:Availablebyacceptance)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L/C并必须注明由XX银行承兑的字样。(这种L/C付款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时间宽松,审单再有误,受益人不负责)③即期付款L/C(付款兑付:Availablebypayment)是指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收到与L/C条款相符的单据后便立即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的L/C。这种L/C在付款时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这种L/C付款行对受益人无追索权)④延期付款L/C(延期付款兑付:Availablebydeferredpayment)是指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收到与L/C条款相符的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L/C,这种L/C也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这种L/C付款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6)按信用证的附加条件分:①可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able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有关银行,将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UCP600第38条的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的L/C只能转让一次为限,一切费用均有第一受益人支付。可转让的L/C一般用在有中间商促成交易的业务中、或总公司成交分公司履行的合同中。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②循环信用证(RevolvingL/C)是指受益人在使用全部或部分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至达到该证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可累计循环信用证非累计循环信用证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自动循环信用证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非自动循环信用证信用证循环使用的“自动”程度,完全取决于开证行循环信用证主要用在长期合同的付款结算,对进口商节省开征费用,减少押金,对出口商减少催证和手续的费用,及时收汇。③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L/C)是指金额相等,地位对调,同时生效的两张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主要用在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结算上。(在加工和补偿贸易的结算时有时金额可能不等,也可能不同生效,但在易货贸易中往往是符合要求的)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④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背对背信用证又称为对背L/C,转开L/C,从属L/C,桥式L/C等。是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商介入的贸易合同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需要由第三国商人介入才能实现的贸易。第六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背对背信用证的流程:买方开证人(1)通知行(2)开证行(1)卖方受益人2通知行(1)开证行(2)中间商通知行(1)开证行(2)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2第一份L/C第二份L/C第六节合同中的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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