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一岗双责授课人黄大荣一、基本概念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三、安全管理基础四、案例分析主要内容1、“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一、基本概念2、省委省政府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一、基本概念3、《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安〔2014〕18号)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管理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基本概念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基本概念5、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一、基本概念1、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2)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4、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6、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事故责任追究法律依据1、物业安全管理指物业服务公司采取各种措施、手段,保证业主和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一种管理行为,这也是物业管理工作最基础的工作之一。物业安全管理包括“防”与“保”两个方面:“防”是预防灾害性、伤害性事故发生;“保”是通过各种措施对万一发生的事故进行妥善处理。“防”是防灾,“保”是减灾。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三、安全管理基础2、物业管理类型1)商业型2)文化娱乐型3)工业型4)居住型5)酒楼型6)仓储物流型三、安全管理基础3、安全管理涉及内容1)社会治安2)消防3)交通安全4)电气安全5)特种设备安全6)其他三、安全管理基础4、安全管理基本要素1)组织机构2)人员配备3)安全管理制度建设4)安全投入5)素质培训6)安全检查7)突发事件管理三、安全管理基础5、安全管理权责利的问题1)权责利清晰、明细、全覆盖、不重叠;2)考核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合理;3)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确交代,做到人人有责;4)下属犯规,主管连带责任;5)完善监督机制。三、安全管理基础三、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12·15广州建业大厦火灾事件2013年12月15日18时许,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至16日早上6时许,火势基本被扑灭。该大厦的这次火灾造成1层至25层不同程度被烧毁。四、案例分析2013年12月15日傍晚,起义路建业大厦失火,火烧19小时,25层高的大厦被烧通顶,周边上百户居民疏散,直接损失达4000万元。2014年7月31日越秀区法院对失火案三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实际执行七年;被告人黎锦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被告人金自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三年。四、案例分析位于越秀区起义路217号的建业大厦是一栋烂尾楼,去年12月15日18时,大厦失火。消防部门一共出动58辆消防车,约380名消防队员参与救援。直到次日上午,火势才得到控制,大厦框架被烧得支离破碎。据统计,建业大厦的过火面积1.25万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四、案例分析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工违规操作、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建业大厦内部虽然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大厦一直未能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仅使用建设期间供电局提供的临时电源,致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四、案例分析检察机关决定对实际控制建业大厦的“父子老板”黎容桥和黎锦洪、电工金自廉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姚某祥,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某树,越秀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原副大队长陈某桥、主任科员陈某蓉,越秀公安分局光塔街派出所原所长黄某川、民警黄某锋6名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四、案例分析1997年左右,建业大厦因资金链断裂、消防验收未能通过导致烂尾。这一年,黎容桥成为大厦实际控制人,建业大厦登记的用途是商业。法院查明,黎容桥作为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指派被告人黎锦洪与李某生(另案处理)一起管理建业大厦。四、案例分析2010年11月,越秀公安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而被擅自出租,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2011年1月4日,管理方拒不执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