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三篇第二章开采主讲:郭天琪生产部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水平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阶段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第一百零九条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