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人:张敏昆明市官渡区天泽学校2017-3-17《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一、立法的目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属性•《条例》对学校安全属性进行了界定。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适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五、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1、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其他行政部门•《条例》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质监、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体育、工商、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的职责作出界定。六、学校的责任•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六、学校的责任•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防止拥挤踩踏;•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台账;•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等。七、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八、家长的责任•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条例》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九、学生的责任•《条例》明确了学生的安全责任。•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发现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十、事故责任的划分1、学校担责情形•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维护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担责情形•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止;•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十、事故责任的划分2、校方责任确定•学生自杀、自伤的;•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2、校方责任确定•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责任确定:学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首先要判断是事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安全事件,就根据《条例》中学校的职责条款倒查学校责任是否落实,如果是刑事案件,则要展开侦查,最后才能综合研究,才能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地震、风灾、雷击、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的。•责任划分: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十一、事故处置要求•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十一、事故处置要求•侮辱、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上述人员人身自由;•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围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在学校停放遗体的;•处理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二、责任的追究•第一责任人(法人)•第二责任人(当事人)•第三方责任案列•以2014年9月26日明通小学踩踏事件为例。•6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的重大校园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