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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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修安全制度1.主题内容1.1本制度规范了公司检修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要求和监督检查的办法。1.2本制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检修工作的管理。3.管理职责3.1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3.2公司各车间部门和全体员配合执行。4.内容和要求4.1检修组织4.1.1检修安全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必要时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对检修方案的实施(包括安全措施)全面负责。4.1.2检修手续齐全并经批准。4.1.2.1所有检修项目均应办理《检修任务书》,否则不准动工。《检修任务书》应明确检修项目、工作内容、技术要求、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4.1.2.2大检修任务书由车间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副总批准或组织审议后批准。24.1.2.3中、小检修任务书由车间部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提出,经安全员审核,报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4.1.2.4所有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做到方案落实、人员落实、材料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4.2检修项目负责人。4.2.1负责检修工作的指挥、调度,对检修项目全面负责。4.2.2按检修任务书要求,组织检修人员到现场,明确交待检修任务、检修方案,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2.3负责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忽视安全的现象和事故隐患进行纠正,必要时应及时报告。4.3检修安全负责人4.3.1检修安全负责人由检修项目负责人指定。凡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重大检修项目,要设专人负责安全。4.3.2负责检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4.3.3全体检修人员应无条件接受安全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慎重考虑安全人员的意见和警告。4.4检修安全教育4.4.1对直接参与检修的全部人员进行检修安全教育。4.4.2凡来公司支援检修的外单位人员,结合检修实际,均应组织对本制度安全教育内容的相关要求进行学习教育,否则不得进入检修现场或作业。4.4.3安全教育内容34.4.3.1凡参加检修和进入现场的人员均须学习本制度;4.4.3.2必要时检修人员应了解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4.4.3.3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措施;4.4.3.4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使用;4.4.3.5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4.5检修安全措施4.5.1车间部门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要为检修单位和人员创造安全检修的条件:4.5.1.1车间做好检修系统的停车工作,严格执行检修设备与生产系统隔绝、置换和清洗的有关规定;4.5.1.2管道盲板的抽堵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标识和记录;4.5.1.3车间技术人员应会同检修项目负责人详细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合格,符合检修安全要求方可移交进行作业,否则检修部门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或进行检修作业;4.5.1.4车间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与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的联系和协调工作。4.5.2从事高处作业、动火、断路、吊装或进入设备作业,必须于作业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4.5.3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置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4.5.4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作业应备有冲洗水源。4.5.5在生产系统未停车的场所检修时,检修人员与操作人员应加强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紧急停车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人身安全时,当班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4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4.5.6交叉作业时,检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沟通。4.5.7凡进入检修现场,必须穿戴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4.6检修准备4.6.1检修作业使用的机具要准备齐全,确保运行有效,安全可靠,凡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6.2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要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4.6.3检修现场的可燃、易燃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杂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应进行全面清理。4.6.4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要进行检查、清理,保证畅通无阻。4.6.5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具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放置合理。4.6.6检修传动设备前,对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4.7检修作业4.7.1动火作业4.7.1.1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4.7.1.2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5(1)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终审签字批准。(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4.7.1.3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进行分析,其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安全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4.7.1.4动火证只准在批准的动火点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7.1.5动火证应明确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早办单位、动火地点、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字和意见等。动火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4.7.1.6动火项目各项责任人(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2)动火人接到证后应核对积压项内容是否落实,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否则不准动火作业。(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完成后应会同动火项目6负责人和动火人检查、消除残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7.1.7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不少于10米。(3)氧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其距离不少于5米。(4)氧气瓶切勿接触油脂,禁止日光曝晒。(5)氧气钢瓶使用压力不得低于0.05Poa,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2.0。(6)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于高压电线下及电器设备旁。(7)溶解乙炔气瓶禁止敲击、碰撞;(8)溶解乙炔气瓶固定牢靠,防止倾倒且禁止卧放。(9)溶解乙炔气瓶吊装、搬运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4.7.1.8电弧焊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焊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2)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电源开关。(3)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7(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6)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作业,要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7)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4.7.2设备内作业4.7.2.1设备内作业须严格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4.7.2.2设备(塔、罐、槽、管道、容器、阴井、阴沟或其它封闭场所)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作业。4.7.2.3进入设备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二小时应分析一次,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再次取样分析。4.7.2.4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4.7.2.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与作业人员约定并保持有效的联络方法。4.7.2.6设备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84.7.2.7禁止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7.2.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动火条例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4.7.2.9作业竣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孔。4.7.3吊装作业4.7.3.1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4.7.3.2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装机械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在吊前进行试吊检查。4.7.3.3禁止在起吊物上和起吊物下站人,任何人员不得在吊物下通行。4.7.4高处作业4.7.4.1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4.7.4.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4.7.4.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证,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专人负责、有专人监护。4.7.4.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4.7.4.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94.7.4.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在使用前均应检查其可靠性,并按有关规定架设。4.7.4.7遇有六级以上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4.7.4.8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场所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普通电线不小于1米,距高压线距离不小于2.5米)。4.7.5电气检修作业4.7.5.1电气检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7.7.2电气检修必须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电气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包括检修项目、工作内容、作业人、作业时间、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等。4.7.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必须详细检查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4.7.5.4不准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检修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明确作业监护人。检修作业和监护均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4.7.5.5检修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均须可靠接地。4.7.5.6架设临时线应按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380伏临时架线离地高度不少于2.5米,室外不低于3.5米,跨越公路量度不少于5米。4.7.5.7在雷雨、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时禁止使用电动工具。104.7.5.7电气设备检修需停送电时,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停、送电手续,并严格执行。要求切断电源后必须在开关上挂“禁止合闸”警告牌,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移动标示牌或送电。4.7.5.8发生电气设备着火事故时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器来火,不可用导电灭火器材灭火,如水、泡沫灭火器等。4.7.5.9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防止误送电。4.7.6断路作业应严格执行《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4.7.7动士作业应严格执行《厂区动士作业安全规程》。4.7.8现场运输4.7.8.1进入检修现场的车辆应谨慎驾驶,仔细观察现场道路、建筑、设备和输电线路等情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4.7.8.2严禁超宽、超长、超高装载行车(左右不得超出车厢20公分;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货厢2米,最长部分不得触地),运输货物应固定牢靠。4.7.8.3严禁人货混装,卡车、工程车、叉车等除驾驶室可搭人外,其余部位严禁站人行驶。4.7.9检修完工后要求4.7.9.1一切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状态。4.7.9.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查,拆除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和检修设备、器具;114.7.9.3清理设备内、管道内、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做到工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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