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修订内容简介内容提纲一.完善了调整范围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五.加大了处罚力度六.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一、完善了调整范围-7项1.增加的:A.增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等)B.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并明确了气瓶产权及使用登记的规定22C.明确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41、44D.增加特种设备材料99E.增加保险鼓励政策83一、完善了调整范围-7项2.减少的:A.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3)B.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51.场车目录和过渡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目录已完成征求意见。2.两工地事故与检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3.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一、完善了调整范围-7项相关说明4.矿山井下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5.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6.关于保险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总局工作:积极推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一、完善了调整范围-7项相关说明内容提纲一.完善了调整范围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五.加大了处罚力度六.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78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项1.事故分级制度61-642.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制度653.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单位报告和特设监管部门报告)664.事故调查制度(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主体)67、695.事故处理制度686.防范制度709相关说明: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项A.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的“有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B.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相关说明: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项A.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B.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上述“有关机关”,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意义:1.从专业角度看,质检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准确性。特种设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由质检部门实施调查,有利于调查的准确性。公安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专门领域也是这样规定的。2.从管理角度看,质检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有利于事故的预防性。通过组织事故调查,便于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制修订相关规范标准。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6项内容提纲一.完善了调整范围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五.加大了处罚力度六.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13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项1.下放规定1012.收费规定1023.许可造假规定52:4.证后监管规定52:撤销后3年内不得申请82:未变更、不符合条件、违反规范、伪造许可证和监检报告14相关说明:1.2009年7月6日实施2.下放的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项①设计: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②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I.D级锅炉;II.D级压力容器;III.B级压力管道元件;IV.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V.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VI.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③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④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I.(1)锅炉;II.(2)压力容器;III.(3)电梯;IV.(4)起重机械;V.(5)大型游乐设施。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项相关说明:3.关于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该条例将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范围。对为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不需单独申请无损检测机构核准,但向社会提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无损检测服务的,则需经核准。3.下放的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①检验检测人员:总局受理、发证,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考核;②作业(含从事管理的)人员:省级或其受权的地市级质监局受理、发证,总局或省级质监局公布的考试机构考核③总局将尽快修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及其证书复审期限进行调整(可能将质保师、焊接师、容器设计及审核人员纳入作业人员范围,作业人员复审期限可能会延长到四年)。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项相关说明:相关说明:三、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项4.鉴定评审机构必须经总局公布5.取消项目7项:水液位计、液压温燃控报装置、快开门安联保装置6.一律网上申请7.明确申请材料及报送方式8.当场受理9.免于现场审查10.证前公示11.统一印证纪律要求内容提纲1.完善了调整范围2.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5.加大了处罚力度6.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19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1.确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保证节能投入82.能效指标生产单位负责制103.节能淘汰制度104.设计文件鉴定制度12,735.新产品(首台产品)能效测试制度136.产品能效监督检验制度207.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制度27,838.定期检验中的节能检查和能效测试制度289.节能改造制度29,8310.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3911.节能检验报告制度48,9212.节能监督检查制度51、58、5913.能效状况公开制度6014.能效等级标志制度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211.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2.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相关说明: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B.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C.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3.关于能效测试:相关说明:A.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B.对测试结果达到相应产品能效指标要求的新产品、新部件可以进行正式生产;对转入正式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只要未改变设计,或者虽改变设计但不影响产品、部件的能效,即原新产品、新部件的能效测试结果适用于本产品或者部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免于产品、部件能效测试。C.承担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3.关于能耗严重超标的情形:相关说明:A.生产、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种设备产品或部件;B.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严重低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C.特种设备长期在严重偏离特种设备设计能效工况范围运行、且单位耗能超过同类特种设备等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增加节能监管工作的意义1.从必要性上看,特种设备耗能巨大,加强节能监管刻不容缓。据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统计,2007年全国煤炭总产量为25.5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6.3%。如果从设计、制造和使用等环节加强对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每年可节约标准煤5000万吨以上。2.质检部门对特种设备实行从设计、制造、安装,到改造、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监管,集中了全部的技术资源、管理资源和法规标准资源。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A.有利于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充分体现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的一致性;B.有利于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到位,在较为成熟的安全监察制度基础上,短时间内达到节能监管的目标;C.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负担。3.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增加节能监管工作的意义四、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14项内容提纲1.完善了调整范围2.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5.加大了处罚力度6.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627五、加大了处罚力度-8项1.增加节能处罚:未鉴定、水处理化学清洗、能效超标未整改73、832.调高无证制造、安装、改造、充装的处罚75、803.增加违规充装处罚804.增加证后监管处罚规定825.增加部分关于使用非法设备的处罚规定836.增加事故处罚87、88、897.增加擅自解封的处罚988.增加场车处罚281.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判定相关说明:五、加大了处罚力度-8项A.锅、容、管(元件)、起、游的制造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B.锅、容、梯、起、索、游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应当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2.关于非承压设备承压使用的查处问题其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是指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容提纲1.完善了调整范围2.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4.确立了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5.加大了处罚力度6.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930六、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1.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总局授权下放项目)、检验检测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会同省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逐步将以设备或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转变为国际通行的以检验工时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六、新修改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调整或者新增安全监察工作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