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ppt-PowerPoi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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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结合游乐设施检验林伟明2009年5月16日主要内容一、《条例》制修订历史二、《条例》适用范围三、《条例》修订情况四、《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五、检验存在问题六、提高检验质量与规避检验风险七、其它《条例》制修订历史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2月6日开始实施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3、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数量从2002年底的292万台增加到2008年底的605万台。《条例》适用范围1、《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七个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2、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条例》修订情况1、新《条例》共8章103条,与2003年颁布的条例比较,修改变动61条,其中新增加条款14条,删除条款3条,修改条款44条;2、新《条例》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条例》修订情况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因此新《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条例》修订情况3、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锅炉水处理和特种设备材料管理纳入条例调整范围;4、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条例》修订情况5、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6、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第六条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七条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九条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新建、改造的首台A、B级游乐设施,必须进行设计文件鉴定,C级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结合型式试验进行。《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所有新建、改造的首台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根据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一条,需要做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如下: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3.制动装置、缓冲器;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条例》主要条款介绍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略)。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第二十七条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按照以下一种方式处理:(一)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但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仍在原许可范围,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二)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超出原许可范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三)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许可范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对存在差别部分补充进行评审,取证单位除将产品送交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外,还应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该产品;《条例》主要条款介绍(四)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五)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六)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应当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五)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二十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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