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主审李适时王秦平蒲长城主编胡可明刘兆彬张纲中国标准出版社2本书编委会主审李适时王秦平蒲长城主编胡可明刘兆彬张纲副主编田世宏宋继红姜天波编委石家骏崔钢毕玉安薛国芹李宣庆高玮玮王锋3编者的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贡献。他们分别是: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4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编写组2003年4月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刑法有关条款(二)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三)部分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四)近期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特种设备出现以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制,保证了正常生产秩序。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它区别于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总会、联合会)及大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安全监察用于特种设备领域最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并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一直使用。在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正式使用了安全监察概念,使其法制化。安全监察已被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企业和接受,被社会广泛认可,含义明确。7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有了一定的保证,事故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恶性事故大大减少,万台锅炉压力容器爆炸起数从1979年的每年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但是,《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第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已不能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措施,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第二,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使用领域更加广泛,亟需规范。第三,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第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制订有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设置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对从事这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使事故风险控制到最低的程度。而我国的立法和管理工作还较为滞后,难以适应加入WTO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曾作过多次重要批示。1999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银川锅炉爆炸事件后批示说:“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关心,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连续四年,每年都有四~六个代表团计200多名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两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8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据近期全国完成的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结果统计,全国共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2927735台(套、辆),另外据统计,全国共有压力管道1118011公里、气瓶87987041只。这些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本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种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在本条例起草过程中,曾考虑过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在内的共八种特种设备。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厂内机动车辆拟考虑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二)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设立的。1、制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也是我国